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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求情第二日】


獨媒報導 | 2026.01.13

  • 法庭處理黎智英等求情 民建聯工聯會發聲明促嚴懲
  • 排隊黨於法庭大堂拍照「報更」 保安僅要求刪除照片
  • 辯方求情指陳沛敏是公認出色記者 熱愛新聞當時無法隨便辭職
  • 法官擇日判刑 認罪高層爭議量刑不應一概被綑綁10年以上

法庭處理黎智英等求情 民建聯工聯會發聲明促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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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裁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法庭昨日起聽取他和其他被告求情。多個政黨昨日發聲明,其中民建聯及工聯會促嚴懲黎智英,工聯會指「法院必須依法嚴懲不貸,任何姑息都是對國家對人民的殘忍!」

民建聯聲明指,黎智英長期利用媒體平台煽動仇恨、勾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甚至公然鼓吹分裂國家,「行為對香港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造成難以彌補的深重危害」,認為法院應「嚴肅依法懲處,以正視聽。」

聲明又稱,民建聯堅信「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基石」,「嚴懲反中亂港份子,是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堵塞國家安全漏洞的必要措施」,以對一切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產生有力震懾。聲明重申「全力支持法院無畏無懼,依法懲處黎智英等犯罪人士。」

工聯會則以「反中亂港頭目」、「反中亂港分子」、「反修例港版顏色革命的策劃者和煽動者」及「外部反華勢力的代理人和馬前卒」形容黎智英,聲明稱「法院必須嚴懲,才能彰顯法律正義和社會公義」、「法院必須依法嚴懲不貸,任何姑息都是對國家對人民的殘忍!」

新民黨聲明指「嚴審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意義重大,是維護國安的正義之舉」,指「相信法庭會在充分考慮所有因素後,對黎智英作出公正量刑,彰顯法律尊嚴,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未提及「嚴懲」。

經民聯亦未提及「嚴懲」,聲明強烈譴責外部勢力,呼籲社會各界支持法庭依法裁決,共同守護香港得來不易的穩定局面。

排隊黨於法庭大堂拍照「報更」 保安僅要求刪除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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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黎智英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二日求情,與昨日最大分別是「排隊黨」再度大舉進軍庭內,領取除了家屬席以前的公眾席籌號。有排隊黨在領取公眾籌後,在法庭大堂外等候開庭,互相提醒緊記在WhatsApp群組報上自己全名,以及為公眾籌拍照。其中一名排隊黨成員在大堂欲拍攝公眾籌證明其「工作」,有市民向保安舉報「斷正」,但保安只是命令該名排隊黨刪除相片,並未交予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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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隊黨」幾乎霸佔最後兩排公眾席,早上的求情內容大部分圍繞法律和量刑原則爭議,排隊黨全程睡覺,有坐近牆的人更將頭貼在牆睡覺,同樣地,沒有保安制止或提醒。有排隊黨不滿在庭內太悶熱,早上休庭時抱怨,為何不可以坐在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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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陳沛敏是公認出色記者 熱愛新聞當時無法隨便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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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蘋果案進入第二日求情,繼續由各認罪的高層進行求情。時任副社長陳沛敏的求情透露,她的癌症已痊癒,不會以健康理由作為求情,惟希望盡早出獄照顧88歲年邁母親,及與丈夫鍾沛權共渡時光。辯方又解釋,陳沛敏自1996年起擔任記者,鍾愛其工作,因為對新聞工作有情感連繫,加上當時患癌有經濟負擔,無法隨便辭去《蘋果》工作。她於審訊時成為污點證人,控方昨日確認她可以按《國安法》33條獲減刑,辯方建議即使法庭認為案件屬「罪行重大」,也應將刑期起點定為10年,再按33條和其他求情因素酌情減刑。

法官李運騰在處理陳沛敏的求情時主動問到,似乎辯方並沒有將陳的健康狀況放入求情陳詞,擔心是否有遺漏。陳的代表大律師李國威表示,根據1月8日的最新醫療報告,她的病已經痊癒,惟仍需要密切監察。李大狀指陳最大的求情是盡早認罪,以及出任控方證人作出指證。

辯方又指本案是出於被告對法律的無知,沒有在黎智英首次被捕時,考慮《蘋果》的作為屬非法,因為當時警方宣稱不是針對新聞材料,當時蘋果的法律部亦沒有作出警告或指示要停止運作,直至她自己被捕時,才明白干犯《國安法》。

李運騰質欵為何陳沛敏沒有盡早辭職,李大狀指陳沛敏有在求情信交代,明白自己愈早辭職愈好,已十分後悔,她由1996年開始從事記者工作,鍾愛其工作,對新聞有情感連繫,加上她當時患病有財政負擔,不能隨便辭去工作,要花錢醫病和照顧家人,她的母親已88歲,並患有失智症。她出獄後希望退休,往後日子將陪伴母親和丈夫,亦會在教會做義工、貢獻社會。

辯方又指出,陳沛敏是一個行內公認的出色記者,仍是前線記者時,曾實地採訪911事件、311地震等報道,屢獲多個新聞奬。辯方引述其中一封來自商台「May姐」陳淑薇的求情信,指與陳沛敏相識20年,大讚其熱誠和新聞操守。

image07 ▲ 前《蘋果日報》副社長 陳沛敏(右)

時任《蘋果》總編輯羅偉光的求情大部份採納書面陳詞,其大律師在庭上簡短補充指,羅支持《蘋果》成立的慈善基金工作,希望法庭可以在認罪減刑之上,進一步酌情給予扣減。

image08 ▲ 前《蘋果日報》總編輯 羅偉光

法官擇日判刑 認罪高層爭議量刑不應一概被綑綁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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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蘋果案的求情程序已經完成,法官表示會在「切實可行下」,盡快公布判刑日期。認罪的6名蘋果高層,其法律代表在求情時均被法官問到一個問題:到底量刑應該根據被告的實質行為調整,抑或因「罪行重大」而無論如何均以10年刑期為起點?指定法官李運騰多次指出,似乎《國安法》29條的寫法,在決定量刑層級時,毋須考慮個別被告的作為。辯方力陳,正確詮譯應先以實質作為決定層級,再考慮刑期。代表馮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更言,在根本的司法認知上,刑事法量刑的首要考慮,應為參考罪責和實質行為,續指假若不論個人罪責,用「串謀」來綑綁不同作為的被告負上相同層級的罪責,實在是「novel(新奇的)」做法,直言異於一直學習的刑事法。

出現此一情況,源於《國安法》29條「勾結罪」有關量刑的寫法,全文用語是「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自昨日起,一直追問控方和辯方,在考慮是否應用罰則較重的「upper band(上層)」量刑時,法庭是否只需考慮控罪屬「罪行重大」,而毋須考慮被告個別實際作為。

若有被告罪責輕微 若綁10年認罪變無意義

直到今日求情,代表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的法律代表終於有稍稍細的回應,並且與指定法官李運騰多次辯論。代表時任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出,林文宗在案中角色非常有限,他是陳沛敏的下屬,只負責報紙版《蘋果日報》,網上版的內容、英文版和評論均並非由他負責,被捕至今已還柙54個月,加上其極良好的品格,其罪責不應被視為「罪行重大」,可獲3至10年的刑期,但若被視乎為「罪行重大」,刑期最低設於10年線,他的認罪邏輯上變得毫無意義,因為三分一刑期扣減也無法令他的量刑低於10年。

image10 ▲ 前《蘋果日報》執行總編輯 林文宗(左)、前《蘋果日報》副社長 陳沛敏(右)

李運騰特別指出,他兩日來追問的問題,正正源於沈大律師的書面陳詞。他質疑沈的推論,舉例如果有人串謀炸毀政府總部並殺死在內所有人,不同參與者各有角色,而且全部知道殺人陰謀,有人充當司機、放炸彈、有人財政資助,法庭應如何處理一個明知而置身於串謀行動的人?沈回應指,李官舉出的例子是一個想像中最嚴重、最極端的情況,罪行嚴重性不容置疑,不論角色都有嚴重罪責,但本案沒有出現如此極端的情況。

image11 ▲ 大律師 沈士文

李官續問,如果立法原意的確是不論個別被告罪責,而一概用「罪行重大」考慮的話,法庭的確受到限制(our hands are tied)。沈指出本案經歷多日審訊,法庭完全知道並掌握所有串謀的證據,不是一般密謀式的案件,法庭有足夠資料判斷案件的嚴重性是否屬「罪行重大」。李官其後再追問立法原意的問題,沈直言《國安法》不知是誰撰寫,無法得知其立法原意。李官即表示,沈的陳詞或太魯莽(bold)。沈強調涉及蘋果高層的控罪根本沒有出現一些直接而嚴重的後果。

退休法官為林文宗撰求情信

至於林文宗本人的背景,沈士文大律師表示林並非蘋果董事局成員,純粹是一名僱員,負責紙本《蘋果日報》,他自撰求情信,太太、大學教授、同事、前上司、行內記者和畢生好友,全部在求情信對他作出非常正面的評價,形容他操守專業,是一名勤力的記者,更有一名退休法官為他撰寫求情信。另外,林在獄中成婚,其家母早年因為癌病去世,希望盡早出獄照顧父親,希望法庭接納本人純粹因其員工身份被拖入渾水。

代表馮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出,從法庭的司法認知,考慮量刑的最重要因素是看個別被告的罪責,若果單單因為控方以「串謀」起訴被告,就改變被告的個別罪責衡量,與他一直所學的刑事法難以相容,亦非刑事法教授的做法,是一種「novel(新奇的)」做法。另外,蔡維邦指馮為人溫和,是學者風格個性,不是蘋果高層決策核心的圈子。蔡維邦一度指,控方曾邀請馮做污點證人,不過馮因為所知不多而拒絕做證。不過經索取指示後,蔡指被自己多年前在赤柱監獄的筆記所誤導,與控方澄清馮並未有獲邀作污點證人。

image12 ▲ 前《蘋果日報》主筆 馮偉光(筆名「盧峯」)


案件編號:HCCC147/2021、HCCC51、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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