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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結案陳詞第七日】


【黎智英案・第 154 日】

獨媒報導 | 2025.08.26

  • 辯方:政府在民意反對下強推修例屬犯錯、傳媒有促進公共討論角色 官反指公眾被傳媒誤導

辯方:政府在民意反對下強推修例屬犯錯、傳媒有促進公共討論角色 官反指公眾被傳媒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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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黎否認所有控罪,審訊橫跨逾一年半,辯方今(26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繼續結案陳詞。部份涉及反修例運動的文章被指具煽動性,辯方應法官要求解釋政府在推行《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一事上怎樣「被誤導或犯錯誤」。辯方指政府在民意反對及缺乏公眾咨詢的情況下強推修例,惟法官質疑被誤導的不是政府,而是普羅大眾。法官又問《蘋果》有否召開公共討論;辯方回應指,《蘋果》未有召開公共討論,但《蘋果》是公共討論的一部份。

就涉及李宇軒和陳梓華的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辯方指李宇軒不是跟據黎的指示而參與「Stand with Hong Kong」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工作。辯方亦指,黎鼓勵陳梓華「堅持」,意思並不是鼓勵陳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請求制裁。

官質疑多市民反對修例不代表政府有錯 反指普羅大眾被傳媒誤導

辯方指稱涉案文章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下的脫罪辯解,包括旨在指出政府「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指出政府或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等。法官李運騰昨日要求辯方解釋,政府推行《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怎樣「被誤導或犯錯誤」、行政或司法機關方面有什麼「錯誤或缺點」。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作回應,引述譚得志煽動案的判詞,終院上訴委員會指煽動罪的設定是避免過於僵化,這樣的彈性代表「絕對的確定性」是不可達至的,但這並不會使煽動罪在法律上不確定。

至於政府推行《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怎樣「被誤導或犯錯誤」,彭耀鴻指政府在民意反對及缺乏公眾咨詢的情況下強推修訂《逃犯條例》,因此很多人都相信政府出錯,質疑推行修訂是否有需要、修訂草案的寫法等等。

李官質疑,即使修例有很多市民反對,也不一定說得上是「出錯」,當中牽涉價值判斷。李官亦質疑,被誤導的不是政府,而是被傳媒誤導的普羅大眾?彭耀鴻指,所以社會需要有傳媒引起市民對公共議題的關注,將市民需要知情的資訊傳遞。

法官杜麗冰提到,據她記憶所及,當時有人說一旦修例通過,便可能將罪犯引渡至內地送審,然而事實上需先經過司法程序才能引渡,這是由傳媒所引起的誤解。她並同意李官所言,被誤導的不是政府,而是普羅大眾,而且是大多數市民。

辯方指這不是本案要判斷的議題,反而是公共討論的議題。辯方強調傳媒是公共討論的一部份,也有促進公共討論的角色,但輿論沒有「絕對的正確」或「絕對的錯」,也不應有一種「政府永遠都是對」的想法。

image02 ▲ 2019年七一遊行(資料圖片)

官問《蘋果》有否召集公共辯論 辯方:《蘋果》是公共辯論的一部份

法官李運騰問到,《蘋果》除了要求政府撤回修例之外,還有沒有提出任何建議或指出施政不足?還是只「為了爭拗而爭拗」?李官又問,《蘋果》有沒有召開公共討論(Had Apple Daily called for a public debate)?辯方回應指,《蘋果》並未有召開公共討論,但是《蘋果》是公共討論的一部份。李官追問,是什麼討論?辯方指,修例草案是對香港好還是壞、政府是否有需要推行修例等。

辯方以《蘋果》社論〈以響亮的怒吼喝退「送中例」〉作為例子,當中的論點是認為政府官員應該小心聆聽民意,這亦屬公共討論,呈現了光譜另一邊的意見;這樣的話,公眾可以對不同的觀點知情,從而自行判斷。

辯方又引述社論稱:「可是,要處理有關案件,修例把一次性移交安排伸展到台灣固然可用,引入「日落條款」在引渡兇案嫌犯到台灣後讓修例失效同樣是有效方法,也可減少各界憂慮。此外,法律界人士提出修例讓香港法院可審理港人在外地犯下的刑事案同樣可行。」、「林鄭等對這些有效及有針對性的建議卻全部拒絕,並且忽然改口說修例是為了堵塞原有法律的漏洞;然而這個解釋更是荒唐。」辯方指社論解釋了政府怎樣被誤導、怎樣自相矛盾,顯示它是公共討論的一部份。

李官則提及,有涉案文章把前特首林鄭形容為「邪惡」,是否想引起市民的惡感?辯方則堅稱就本案而言有關言論是可接受的;市民有時也會形容政治人物為「白痴」,即使有人感到被冒犯,也不構成嚴重削弱政府威信,正如譚得志案所指,要證明言論具煽動意圖所需門檻甚高。

辯方:黎沒有道德和法律責任叫陳梓華不要觸犯法律

辯方大律師 Marc Corlett 接著就涉及李宇軒、陳梓華和 SWHK 的控罪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陳詞。

辯方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同案被告李宇軒和陳梓華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與黎進行涉案協議,即請求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封鎖或敵對行動。

辯方指《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與陳梓華只有一次在 Signal 互通訊息,即是2020年7月初選結束之後,陳向黎發送訊息,感謝黎為初選所做的一切。然而初選與「制裁、封鎖或敵對行動」完全無關,上述訊息不能證明串謀者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跟從黎的指示。

辯方又指,控方指稱《國安法》後黎沒有叫陳梓華停止涉案行為。辯方反駁指,黎沒有道德和法律責任叫陳梓華不要觸犯法律;其次,陳梓華作供時沒有說過他將黎的訊息解讀為指示他繼續。

辯方:黎不須為不知名人士的所作所為負責任

辯方續指,控方向法庭力陳,《國安法》生效後,「Stand with Hong Kong」(下稱 SWHK)繼續運作,而李宇軒跟從黎的指示繼續參與 SWHK,包括更新網站、Facebook 和 Twitter,以及撰信給外國政府。惟辯方反駁指,這些不是李宇軒的作為,而是其他不知名人士的所作所為,不排除黎智英毫不知情。

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黎對該些不知名人士作出指示,反之有足夠證據顯示更新 SWHK 網站的人乃來自 SWHK 的不知名成員,因此黎不須為該些不知名人士的所作所為負責任。辯方續指,李宇軒的確曾承認他替 SWHK 網站上載部份內容,但他記不起哪一部份由他上載,因此沒有足夠證據。

辯方又指,單憑SWHK的網站內容觸犯《國安法》,並不代表一些不知名人士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跟從黎智英的指示。

辯方:李宇軒非跟據黎指示而參與IPAC

控方案情亦指稱,SWHK與「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下稱IPAC)有聯繫,李宇軒與創辦人兼執行董事裴倫德(Luke de Pulford)討論、加入 IPAC 成為秘書處成員、協助日本議員菅野志櫻里推動制裁中國等。辯方反駁指,李宇軒不是跟據黎的指示而進行上述行為,況且二人從沒討論過《國安法》之後的行動。

法官杜麗冰指,辯方指李宇軒和黎從未討論過 IPAC,說法是正確,但同時指出不一定需要證據顯示二人曾有討論,黎可以是經某個人傳話。法官李運騰亦指,只要被告某程度上同意涉案協議,不是已足夠證明他參與其中嗎?辯方表示不同意,強調有一定的舉證門檻。

庭上證據顯示,李宇軒和陳梓華曾討論李是否應該參與 IPAC,還是赴美國到非政府組織工作,最後李決定留在 IPAC 協助秘書處。辯方指,無論是陳梓華或李宇軒的證供,均未有指出李的決定是因為黎的指示,或是任何協議。

法官杜麗冰提及,陳梓華曾供稱他說服李留在 IPAC是因為黎說過 IPAC 很重要?辯方指這只是控方的案情。

辯方:陳梓華和李宇軒均沒有提及《國安法》後作為與黎有關

法官李運騰指,李宇軒雖未有參與2020年1月台北陽明山會議,但是根據陳梓華的證供,在會議翌日,他、李宇軒和「攬炒巴」劉祖廸進行線上會議,期間陳將黎的說話轉達;後來陳梓華在同年1月21日告知黎智英,劉祖廸拒絕加入「議會線」,但決定加入「國際線」。李官指,似乎根據控方的案情,其時已經達成了協議,李宇軒和劉祖廸會加入「國際線」。李官問辯方會否爭議李宇軒的作為是按照陽明山會議上達成的協議,還有李宇軒參與 SWHK 和 IPAC,是否進一步實現該協議?

辯方午飯後回應,質疑陳梓華、李宇軒和劉祖廸在線上會議所達成的協議,只屬三人之間的協議,與黎在陽明山會議所達成的協議,是否均屬同一協議?辯方續指,假設陽明山會議上有達成了涉案協議,然而陳梓華和李宇軒作供時均沒有稱自己在《國安法》之後所作的行為,與該協議有何關係。辯方又指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宇軒和劉祖廸參與「國際線」,屬進行有關協議。

辯方:黎鼓勵「堅持」 意思非鼓勵繼續請求制裁

2020年5月21日,新聞報導人大將推行《港區國安法》,黎當時向陳梓華傳送訊息:「我們不要擔心個人安危。一旦站出來爭取自由,便要準備作戰至最後一刻,我們雖然未必會勝利,但必須堅持下去。不用擔心。更好的日子即將來臨(Let’s not worry about personal security. Once came out to join the fight for freedom one is prepared to fight to the last. We may not win but must persist. Don’t worry. Better days will come.)。」

對於控方指稱黎明知《國安法》下勾結外國勢力是罪行,但仍然堅持請求外國制裁;辯方則反駁指,黎鼓勵陳「堅持」,意思並不是鼓勵陳繼續請求制裁。辯方又指按邏輯思考,當以往合法的國際游說變成不合法之後,黎不會鼓勵別人繼續國際游說。法庭不能假設,當某項行為由合法變為不合法時,一個「熱切的守法者」(eager law-abider)仍會持續該行為,然後變成一個「熱切的犯法者」(eager lawbreaker),強調法庭須審視證據和黎的行為。

就2020年6月16日,黎與陳梓華在壹傳媒大樓會面,陳引述黎稱《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籲陳不要退縮,又表示自己會以身作則。辯方指,黎否認說過會以身作則,但他不爭議說過「雷聲大,雨點小」,然而這只是《國安法》生效之前一個「概括的鼓勵」,並不構成鼓勵別人在《國安法》之後尋求制裁。

辯方指,控方在盤問黎時,未有問黎在2020年6月16日當日是否知道《國安法》下「勾結外國勢力」控罪乃包括請求外國制裁,因此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黎當時已知道請求外國制裁會變成不合法。辯方強調在6月16日,黎並不知道、也不能夠知道請求制裁會觸犯法律,即使黎有說過《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但也不意味他在明知會觸犯法律的情況下繼續請求制裁。

image03 ▲ 壹傳媒大樓(資料圖片)

辯方:黎未有將《國安法》前發布內容下架 不足證鼓勵別人犯法

控方亦指,黎未有在《國安法》後將可能違法的文章或影片下架。辯方回應指,黎未有將《國安法》前所發布的內容下架,不足以推斷他鼓勵別人犯法。

辯方指,黎向陳說「要準備作戰至最後一刻」,意思不是要不惜犯法去做某些事情,又指「最後一刻」即是通過合法途徑而達至的目標,不能將「作戰至最後一刻」理解為使用非法手段。

法官李素蘭舉例指,假設有兩個人每天都橫過馬路,即使橫過馬路本身是合法,但途中綠燈轉為紅燈時,過馬路瞬間變為不合法,但二人繼續過馬路,縱使二人沒有達成新的協議,可否推斷二人繼續犯罪協議?辯方則指,法庭需考慮被告的行為,並作出推論,究竟被告是否在明知犯法的情況下橫過馬路。

法官李運騰問,辯方的論點是否可以總結為,單憑黎與陳於6月16日的會面本身,是不足以證明二人達成協議持續請求制裁?辯方同意。

官:縱沒開口叫別人犯法但仍可推論? 辯方:法庭需特別小心

辯方引述控方指稱黎從未叫陳梓華在《國安法》後停止請求制裁,並反駁指黎沒有任何道德上或法律上的責任要別人不要犯法,因此黎絕對有權假設他人會守法,情況正如上述事例,二人同意橫過馬路,但中途綠燈轉為紅燈,應考慮二人的行為上有否停止過馬路,而不是考慮其中一人有否開口說:「喂,這是紅燈而不是綠燈,我不鼓勵你橫過馬路。」法庭不能單憑被告的「不作為或不說話」,便作出總結指被告鼓勵別人繼續犯法行為。

法官杜麗冰指,問題不是黎的行為上有否繼續,而是黎與陳梓華互通訊息,當中包含鼓勵,縱使《國安法》生效後個人安危有風險,但仍要堅持。辯方指該訊息是在《國安法》生效之前傳送,又指法庭不可能憑訊息推論黎指示陳在《國安法》後繼續。杜官指不一定要說出口,即使沒有開口叫別人犯法,但是法庭仍可以作出推論?辯方強調,法庭需特別小心,該些言辭表面上未有言明。

辯方陳詞未完,明天(27日)繼續。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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