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結案陳詞第六日】
【黎智英案・第 153 日】
獨媒報導 | 2025.08.25
- 辯方:制裁國家而非官員才構成控罪 官笑言:想影響判決不是會制裁法官?
辯方:制裁國家而非官員才構成控罪 官笑言:想影響判決不是會制裁法官?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黎否認所有控罪,審訊橫跨逾一年半,辯方今(25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繼續結案陳詞。辯方力陳,考慮《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脈絡,旨在保護國家安全、刑事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制裁必需是針對「國家」或「特區」,才能構成控罪,又指「國家安全,不是個人安全」。法官李運騰則打趣道:「若然有人想影響我的決定,該人便會制裁法官而不是整個司法機構,不是嗎?」辯方回應指,需視乎涉案言論及語境,是否針對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並指法庭解讀條文時應採用較狹窄的詮釋。
辯方指貿易扣連人權議題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繼續陳詞。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控罪,彭總結指,161篇涉案《蘋果》文章之中,沒有任何一篇是「嚴重削弱中央或特區政府的合法性或權威」,反之文章提出糾正錯誤的建議,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所指的脫罪辯解。辯方重申,沒有任何一篇文章具煽動性。
▲ 左起: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大律師 Marc Corlett
就第二項控罪「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辯方特別指出,在對外貿易時將人權議題掛鈎,並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辯方指,憲法保障了市民的基本人權,反問:「在貿易時將憲法所保障的人權掛鈎,怎樣說得上是危害國家安全?」他並強調,須視乎參與貿易談判的國家怎樣利用有關人權議題,單純考慮黎要求掛鈎,並不能說黎利用人權作為擋箭牌(pretext)。
辯方:報紙應享較大自由度 官質疑現今「人人是記者」 報紙可享自由應無分別
辯方接著重申,本案關乎一份報紙的出版,新聞自由對於民主社會中的公共討論有重要性,法庭應容許較大的自由度(greater latitude),很多記者都關注日後能否發布公眾須知情的文章。
法官李運騰則質疑,辯方的意思是否「因為《蘋果》是報紙,所以享有較多自由」?他續指因應互聯網的發展,現今愈來愈多人可自行發表新聞報導或評論,「人人都說自己在說出真相」,例如有 YouTuber 發表對社會福利的評論,應怎樣區分傳統報紙與這些人呢?李官並提到黎曾說過《蘋果》英文版不需要平衡報導。辯方則強調,本案牽涉的由始至終都是一份傳統報紙,應享有較大新聞和言論自由權利,言論自由不單是自由地發表言論,也包括獲得資訊的自由,因此新聞自由十分重要。
李官質疑新聞自由怎樣幫助到辯方案情,問題不是《蘋果》所發布的資訊是否真確,而是黎有否透過《蘋果》請求制裁,並問:「如果你的當事人(黎)請求外國實施制裁的話,那麼便不是傳遞資訊了?」辯方回應,法庭須審視所有言論的脈絡,並謹記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辯方同意新聞自由不是絕對,有一定的限制,但重申法庭審視涉案文章、評估是否構成「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時,應給予較大的自由度。
辯方指,如果文章單單提及「制裁」,法庭便要考慮有關語境,判斷這是否一篇新聞報導。不過法官杜麗冰則表示,法庭了解辯方提及的原則,不會只是因為提及「制裁」而入罪,還要考慮文章怎樣提及「制裁」、文章內容上文下理等。
▲ 法官 杜麗冰
辯方:控方需證明《國安法》後黎達成「新協議」 或修訂「舊協議」
就「串謀」控罪元素,辯方力陳控方有需要證明《國安法》生效後,黎與其他人達成了新的犯罪協議,方能入罪。
法官李運騰舉例指:在大麻二酚(CBD)未被列為「危險藥物」之前,有數人協議從海外進口CBD;但當新例實施、CBD 被列為「危險藥物」之後,即使他們沒有達成一個新的協議,該些人士繼續有關協議,並將 CBD 進口本港,這例子是否可以應用在本案情況?辯方堅稱,控方必須有證據證明黎與其他人達成了「新協議」,然而就本案而言沒有。
法官亦指,如果被告人在新例生效後繼續進行「舊協議」,便變相延續(rectify)了該「舊協議」?辯方同意,但強調黎所參與的協議只是出版一份反對派報紙,除非被告同意做一些犯法行為,否則不能確立到涉案串謀的存在。
辯方最終確認,不爭議在《國安法》生效之前,黎曾公開地請求外國制裁,但是在《國安法》生效之後,黎已停止有關行為,沒有直接請求制裁。辯方又指,控方需要提出確切的證據,證明黎有達成「新協議」,或者延續了「舊協議」。
辯方力陳請求制裁官員不構成控罪 因「個人不是國家」
辯方指,制裁請求必須針對中央或特區政府,才能構成「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控罪,要求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因為「個人不是國家」。辯方又指,制裁官員不一定影響到政府,制裁國家也不一定影響到個人,又形容條文清晰,沒有含糊之處。
辯方指,理解《國安法》條文時需一併考慮更廣闊的脈絡,包括立法原意和社會脈絡。辯方亦同意法官李運騰所指,可以考慮案發之後才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廿三條」)。但辯方同時強調,法庭有需要考慮若然有關條文涵蓋所有東西的話,會否造成一個「陷阱(pitfall)」使任何人都墮入法網。李官回應,條文是否存在任何含糊之處,需視乎考慮立法脈絡和原意等。
辯方指,考慮《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脈絡,旨在保護國家安全、刑事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制裁必需是針對「國家」或「特區」,才能構成控罪,又指:「國家安全,不是個人安全。」
李官打趣道:「若然有人想影響我的決定,該人便會制裁法官而不是整個司法機構,不是嗎?」辯方回應指,需視乎涉案言論及語境,是否針對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並指法庭解讀條文時應採用較狹窄的詮釋,即使認為這解讀方式存在法律漏洞,但也不應採用「奇怪的」解讀方法。
辯方指張劍虹證供不可靠、不可信、自相矛盾
針對「從犯證人」之一、前《蘋果》社長兼行政總裁張劍虹的庭上證供,辯方指張的證供不可靠、不可信,而且自相矛盾,法庭不應對他的證供給予任何比重。
▲ 《蘋果日報》前社長 張劍虹
辯方引述張於2021年向高院申請保釋時提交的誓章中,聲稱《蘋果日報》實行編採自主,文章、影片和其他材料不需經過高層審批才能刊出。張並在誓章中強調他本人並沒有被要求或負責審批《蘋果》的文章、影片,也強調自己從不涉及制訂編採政策和做法。辯方質疑張在庭上將自己描繪成黎的編採政策的執行者,或是確保黎的編採政策能夠執行,與上述誓章的說法不一致。
辯方指:張在誓章中否認參與涉案串謀,並稱他從沒意圖干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惟庭上作供時,張承認執行編採政策,代表他有份利用《蘋果日報》作為平台,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和敵對措施。辯方指兩種說法有矛盾。
法官杜麗冰則指,誓章只是用以支持張申請保釋的文件。辯方則指:如果誓章所言才是真實,那麼他便是在庭上說謊;如果張的庭上證供才是真實,那麼他的誓章便是不真實。杜官又指,張的說法只是他轉達黎所制訂的編採政策。辯方表示不同意杜官的說法。
張劍虹稱與警長會面6小時僅談荔枝角生活 辯方指說法愚蠢
早前證供提及,張劍虹於2021年11月5日向高院申請保釋,遭法官李素蘭拒絕,之後一名警署警長於同年11月11日前往荔枝角羈押所探訪張劍虹,把書面判詞送達給張劍虹。根據紀錄,警長與張當日會面長達6小時。翌日,警長再度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張時,張突然表示想成為控方證人。在辯方盤問下,張否認警長遊說他轉任控方證人,又稱當時與警長只是談論荔枝角生活,沒有特別事情。
辯方今陳詞時,質疑張的證供不實,他會與一名本來不相識的警長會面6小時、甚至沒有吃午飯,僅僅談論荔枝角生活而沒有特別事項?辯方指張的說法愚蠢,並且說:「法庭不是愚笨的。」
辯方另展示「國安法應變委員會」的 WhatsApp 群組對話,早前證供提及黎並不是此群組成員。一眾編採高層在群組內討論民主黨的七一街站海報,是否應按照黎的指示加上《蘋果》標誌,張曾在群組中表示「我們也只能逐單表決,如果大多數反對,我只好跟他說不」。辯方指顯示黎不是一個不能向他說「不」的老闆。不過法官李運騰質疑,訊息只反映高層的「表決」只是打算跟黎商量,而不是決定拒絕跟從黎的指示。
辯方:不期望員工犯法 故此沒明文政策籲員工不要觸犯《國安法》
對於控方指毋須證明對方接收到黎的制裁請求,辯方反駁指,本案涉及「串謀」控罪,有需要證明對方接收到制裁請求,舉例指如果向某人提供賄賂但雙方沒有任何溝通,便不構成罪行。
控方早前指稱黎在《國安法》之後,儘管知道其行為可能觸犯《國安法》,但仍然選擇持續,可謂「擦邊球」。辯方引述黎的證供反駁,指黎一貫以來的立場都是,儘管他的行為會被誤解,但是他願意冒險,不代表他承認打算犯法。
控方早前亦指,《蘋果》從沒有一份明文編採政策籲員工不要觸犯《國安法》。辯方反駁指,一般而言僱主聘用僱員時不會期望該僱員會犯法,因此便沒有任何明文通告或政策要求僱員不要犯法,批評控方的說法荒謬。
辯方引陳沛敏證供指《蘋果》不是「為批評而批評」
就控罪一「串謀發布煽動刊物」,辯方引述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的證供作為總結。陳同意《蘋果》一直在揭露潛在政府濫權方面走在前緣、對政府具批判性,但不是「為批評而批評」,而是為了引起公眾關注,希望政府能改善施政。陳亦同意《蘋果》大篇幅報導「反送中」運動,是因認為修例不是好主意;陳亦同意她與黎均對即將立法的《國安法》有憂慮,《蘋果》批評《國安法》是希望說服當權者不要立法。
▲ 左起:《蘋果日報》前執行總編輯 林文宗、前副社長 陳沛敏
官質疑被告人對法律無知不能構成辯解
就控罪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總結,辯方引述張劍虹的證供指,《蘋果》因應《國安法》生效而變得謹慎,嘗試避免觸犯《國安法》。
法官李運騰質疑,被告人對法律無知不能構成辯解,又指本案情況不像「傷人17」罪般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造成嚴重受傷,被告對罪行知情是否必需是控罪元素之一?辯方回應指,有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才能入罪。
李官另提到,辯方指稱涉案文章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下的脫罪辯解,包括旨在指出政府「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指出政府或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等。李官要求辯方解釋,政府推行《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怎樣「被誤導或犯錯誤」、行政或司法機關方面有什麼「錯誤或缺點」?而第9(2)條下的脫罪辯解怎樣幫助到辯方案情。李官指示辯方明日(26日)就上述問題陳詞。
此外,辯方大律師 Marc Corlett 表示,預料星期二可以開始就控罪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陳詞,並預計星期三會完成。
案件編號: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