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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武7人案・求情第二日】


#勇武派 #屠龍小隊 #串謀 #反恐

獨媒報導 | 2024.09.02

  • 唯一罪成被告賴振邦求情:非主腦角色、僅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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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7名被告。陪審團上周四裁定6人罪名不成立,僅「無名小隊」賴振邦的交替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他今(2日)於高等法院求情。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賴並非本案主腦,他僅在某些方面提供協助。辯方又指,無證據證明賴知道爆炸品的重量。法官張慧玲根據裁決結果推斷,陪審團應未能肯定賴知道炸彈重20公斤,亦不接納彭軍壕稱賴有去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因此未能肯定賴知道炸彈的擺放位置。張官押後判刑,以待其餘認罪被告完成求情。為「污點證人」的黃振強將於本月26日求情。

賴振邦(案發時29歲,現時33歲)被裁定屬交替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

賴已還柙4年,他今身穿黑色西裝,由懲教押解出犯人欄,出庭時一度向旁聽親友揮手。被判無罪的張銘裕亦有到庭旁聽。

賴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控方讀出其經歷口供,指他於2020年1月17日被捕,19日獲准保釋,同年9月5日再因本案被捕。辯方透露,賴希望能夠在今日判刑,惟法官張慧玲指不會於今天判刑,因要待其餘認罪被告完成求情,預計會在10月判刑。

辯方:賴無參與小隊會議、試爆亦非他負責操作

辯方指,罪成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與「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絕對不相同,兩者在最高判刑上有分別。辯方指,希望法庭接納賴並非主腦,他只是在某些方面提供協助。他亦沒有參與小隊的會議,即使是在其工作室後樓梯進行的試爆,均是由策劃者吳智鴻負責攜帶炸藥以及操作。

辯方:未能證明賴知道爆炸品重量

另外,辯方指無證據證明賴知道爆炸品的重量。張官表示,根據裁決結果推斷,陪審團應該未能肯定賴知道炸彈重20公斤,亦不接納彭軍壕稱賴有去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因此未能肯定賴知道炸彈的擺放位置。陪審團只能肯定賴有份參與試槍,以及他是 Telegram 帳戶「接完紙鶴未?」的使用者。

辯方:賴為人孝順、還柙期間進修增值

辯方最後指,賴在獄中有寫求情信予法官,而賴的胞姊及家人亦有撰寫求情信。辯方表示,家人認為賴是一名孝順的兒子,他待人接物真誠友善,並樂於助人。賴在還柙期間並無放棄自己,更進修增值,希望出獄後成為有用的人。辯方亦指,稍後會補交與本案相關的案例。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被裁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不成立。賴振邦被裁定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女被告劉佩凝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亦不成立。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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