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煽動案・裁決判詞】
#新聞自由 #煽動刊物 #港區國安法
獨媒報導 | 2024.08.29
- 官指區選前發生一連串暴力事件 抗爭者派別依然大勝 肯定民粹年代已降臨香港
- 何桂藍專訪裁煽動:引發讀者對政府強烈敵意、煽動「攬炒」特區
- 官指羅冠聰文章「煽動讀者烈士情緒」、張崑陽形容中共為「邪惡軸心」圖引憎恨
- 中大衝突兩年專訪裁煽動:美化暴動者、塑造警方打壓學生形象
- 區家麟博客文章裁煽動:無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不折不扣藐視法庭
- 官裁《立場》支持促進本土主義、批鍾沛權稱無政治立場「絕對是謊話」
- 官推翻「羊村案」裁決 裁「罔顧煽動後果」也可入罪
【獨媒報導】《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今(29日)被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罪名成立。審訊期間控方邀請法庭考慮案發時的時代背景,社會氣氛仍然不穩、公眾容易受到煽動,並用了相當時間就此議題盤問鍾沛權。郭官在裁決理由書中處理相關議題,指在反修例示威爆發之前,有66%市民不贊成將香港人引渡到內地受審,顯示已經有約六成的市民對政府持有懷疑、不滿甚至不信任的態度。2019年區議會選舉非建制派取得大勝,惟郭官指此前發生了一連串暴力事件,但抗爭者派別依然大勝,反映市民「一切立場行先,目的至上,手段可以不理」,並肯定:「民粹年代當時已降臨香港。」他又指曾經參與抗議活動的市民都是有可能受到煽動的對象。
反送中初期六成市民不贊成修例 官:當時已有對政府抱懷疑、不滿和不信任
審訊期間,控方邀請法庭考慮案發期間的社會情況,郭官表示有需要考慮公眾是否容易受到煽動,或當時是否出現了「一點火花就會引爆火藥庫(“a spark will explode a powder magazine”)」的時代背景。
郭官引述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2019年5月底至6月初,有66%市民不贊成和強烈不贊成將香港人引渡到內地受審,指:「即使在反修例運動的最初期,已經有約六成的市民對政府持有懷疑、不滿甚至不信任的態度。」郭官又引用中大民意調查結果,指隨著反修例運動的持續發展,示威者的政治取向看來是越來越激進及反政府,本土派亦越來越壯大。
區選前發生一連串暴力事件抗爭者派別依然大勝 官:民粹年代已降臨香港
郭官又指,從辯方呈上的民意調查可見,「示威者的激進行為可以說是不受制約,因為他們的行為得到部份政黨及聲稱奉行『和理非』的大量市民的諒解甚至支持,包括提供精神上和物質上的支持,認為勇武示威者為他們發聲及爭取訴求。」
他指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非建制派取得大勝,在452個民選議席中,他們得到約57%的選票但取得389席,可是在投票前不足兩星期,已經發生示威者將活人縱火及掟磚擊斃人事件,又發生中大和理大的暴亂,堵塞交通大命脈,但抗爭者派別依然大勝。郭官指區選結果可以反映以往不同政見人士均會譴責暴力的情況已經改變,「一切立場行先,目的至上,手段可以不理。本席肯定,民粹年代當時已降臨香港。」
市民支持重組警隊、爭取民主政制改革 官:針對中央及特區憲制秩序和地位
郭官指,民調顯示隨著運動發展,示威者和市民愈來愈將焦點由個別事件轉移到一些根本和結構性議題,例如支持重組警隊、爭取民主政制改革,而不認為要求特首林鄭下台是很重要的運動目標,顯示示威者乃放眼於爭取政治制度的基本改變,「當示威者不是針對個別官員時,本席認為,他們就是針對著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和地位而來。」
郭官根據辯方所呈上的學術文章,由Clifford Stott教授聯同其他人撰寫的文章,顯示從2019年6月到2020年5月,在香港發生了1,000多次單獨的抗議活動,涉及超過1,400萬人次。郭官指即使這些人沒有參與任何暴力行動,他們必然是對警隊、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有著種種的不滿,即使在國安法實施之後,「他們都是有可能受到煽動的對象。」
郭官又指,憑司法認知裁定,當時社會上出現了極為嚴重的撕裂,同一家人會因為政見不同而出現嚴重的分歧,甚至父母與子女分開居住。
就2020年7月11至12日舉行的民主派初選,郭官指雖然政府官員早已提出這種選舉可能犯法,但仍然有約61萬人投票,顯示「仍然有大量不滿意甚至反對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市民」。
官:流言被宣傳為事實 沒有人願意協助警方進行調查
郭官亦關注案發時屬「謠言或不願尋找真相的時代」,他指在這段政治氣氛極為熾熱的時期,社會上經常流傳一些沒有真憑實據的指控,例如指稱8.31太子站有人被警員打死、新屋嶺有人被性侵、兩名年青人(陳彥霖和周梓樂)的去世亦被扯到警方身上。「在提出和散播指控後,沒有人願意協助警方進行調查,但流言卻被宣傳為事實。」
郭官又指,「爆眼少女」聲稱被警方的布袋彈打爆護目鏡導致一隻眼睛失明,「但她從來沒有證實是否真的失明,更採取一切法律程序阻止警方取得她的醫療報告。」
官:《立場》的公信力在網媒中排名第一 必然影響力大
郭官指,從中大民調結果可見,網上新聞媒體是受訪者獲取運動資訊的最重要渠道,在2019年6至7月,超過八成受訪者表示「頗多」或「經常」透過《立場新聞》和《獨立媒體》等網上新聞媒體來接收有關運動的資訊;7月至12月,相關比例高達超過九成。郭官憑司法認知,裁斷現在年青人透過手機接收資訊遠較其他傳播方式為多。
郭官又指,根據中大的媒體公信力調查,在10間網上新聞媒體之中,《立場》的公信力是排名第一,拋離排第二的《獨立媒體》。郭官認為,《立場》傳播的訊息必然影響力大,因為大部份年青人透過網上媒體接收資訊,而《立場》被視為在網媒中最有公信力。
郭官指,據鍾沛權證供,《立場》結束的時候,臉書有130萬個like,追蹤者有160萬人,雖然鍾其後補充追蹤者可以包括針對《立場》的「網軍」,但毫無疑問《立場》的追蹤者是至少接近160萬人,成功地爭取讀者或聽眾進入它的頻道,「影響力極為龐大。」
官指雖國安法實施示威幾近絕跡 社會不穩定因素未完全消除
辯方指稱,在《國安法》生效之後,香港社會秩序已經回復正常,恐怖襲擊威脅亦維持於「中度」,與以往相同。鍾沛權亦在庭上供稱,《國安法》生效後,街頭示威活動幾近絕跡,政府亦擁有強大的資源、技術和意志,恐怖主義沒有機會在社會裡萌芽。
不過郭官指,雖然如此,中央和特區政府同時指出恢復秩序只是第一步,要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的穩定繁榮還有大量工作,「他們從來沒有說社會上的政治或其他不穩定因素已經完全消除。」郭官舉例2021年的七一梁健輝刺警案、「光城者」企圖製造爆炸品案和港大評議會通過致謝動議,可見社會表面回復公共秩序,但是隱藏著不少人反對《國安法》實施、對特區的憲政秩序和政治環境感到不滿,而且部份人選擇使用暴力來爭取他們的政治訴求或表達不滿,社會上亦有不少人贊同或美化使用非法暴力的人。
對於恐怖襲擊威脅維持「中度」,郭官指原因是當時官方的評估是沒有情報顯示特區即將受襲,但受襲的風險一直存在。「本席尤其相信,類似七一刺警案的孤狼式襲擊,在它出現之前,警方難以掌握情報。」郭官最後不接納辯方所指社會經已回復平靜,或恐怖主義不可能在港萌芽或發生。
官指17篇涉案文章發布時 約三至五成市民不信任中央政府
辯方呈上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就香港市民對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的調查結果,力陳社會氣氛並不是如控方所說的非常不穩定,而且中央政府並不是處於弱勢,即使社會出現些少批評,但也不會導致中央政府被人憎恨,更不會引起動亂。惟郭官認為辯方對民調數據分析出錯,指調查結果顯示某些時期,接近六成的香港市民不信任中央政府,「不管原因如何,亦不管原因是否有理,他們必然是對中央政府持有負面的看法。在這種心態下,他們自然容易接受任何針對中央政府的負面資訊和批評。」
郭官認為:「當市民對政府缺乏信任時,他們往往更容易懷有偏見和負面的假設,可能會將不信任的情緒轉化為對政府的猜疑和指責,將政府正常或合理的行為解讀為可疑或有問題的行為,縱使他們沒有任何或任何確鑿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指控。」他亦指政府會極容易成為不實信息或謠言攻擊的目標。
郭官亦根據港大民意調查結果和數據,以及相應的涉案文章發布時間,裁定《立場》發布17篇涉案文章時,約30.8%至57.6%的香港市民不信任中央政府。
涉案17篇文章如下:
-
【立會選戰】何桂藍專訪——除下記者證後,還有人與她同行嗎?
-
【專訪】由「無人識你喎」到新東初選出線 鄒家成:證明本土理念係有得贏
-
【專訪】高歌《熱愛基本法》仍被DQ 梁晃維:可能連區議員都時日無多
-
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陳沛敏撰)
-
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如何反抗和思考(羅冠聰撰)
-
【倫敦專訪】羅冠聰 一個流亡者,帶着愧疚展開新的戰鬥
-
在亂世中堅強:低谷、幽暗與希冀(羅冠聰撰)
-
【專訪】舉家流亡海外,許智峯:最親的人安全在側,就放心向政權全面宣戰
-
【專訪】流亡美國 誓爭取金融制裁、救生艇計劃 梁頌恆:盼重返屬於港人的香港
-
回應國安法通緝:歷史不留白 真理永在人世間(張崑陽撰)
-
2020香港新詞(區家麟撰)
-
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區家麟撰)
-
香港——美麗島(羅冠聰撰)
-
「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區家麟撰)
-
災難現場(區家麟撰)
-
【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步前行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
-
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奬」: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
【獨媒報導】《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被裁定罪名成立。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涉案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有煽動意圖。涉案文章被分成四組,就涉民主派35+初選的文章,法官裁定何桂藍專訪、羅冠聰博客文章具煽動意圖,鄒家成、梁晃維專訪則不足證具煽動意圖。
法官認為,何桂藍清楚知道《立場》專訪可宣揚其政治理念,文中提及「會用一切方式與中共周旋」等,顯示她極度仇恨、厭惡及藐視中央和特區政府,在案發時社會動盪、大量市民不滿政府下,其訪問引發讀者對中央和港府產生強烈敵意,不承認其合法性和權威,並製造恐懼,煽動「攬炒」特區。至於羅冠聰,官指他無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指律政司檢控初選案為荒謬及濫權,完全漠視執法需要。
▲ 何桂藍(左)、羅冠聰(中)、張崑陽(右)
至於另外兩篇專訪,法官指雖涉表述政治觀點,提及香港民族主義、指《國安法》是打壓工具等,但鄒家成專訪「主旨是批評其他民主派人士」,梁晃維專訪「主旨只在交代梁晃維參政之路」、「沒有特別抹黑或貶低某一方的言詞」,「整體考慮下」裁定不足證具煽動意圖。
何桂藍專訪裁煽動:引發讀者對政府強烈敵意、製造恐懼煽動「攬炒」
就何桂藍專訪〈【立會選戰】專訪—除下記者證後,還有人與她同行嗎?〉,法官指何在訪問提倡與中央及特區政府在不同領域抗爭,而文章發布時初選即將舉行,何清楚知道透過《立場》替她做專訪,她可以將其政治理念宣揚。
官續指,何在文中提及不再視議會為議政場所,而是抗爭陣地,又稱「會用一切方式與中共周旋」,而非尋求拉踞,可見她對中央採取「絕對的對抗性」態度,無任何妥協空間,顯示出她「極度仇恨、厭惡及藐視中央和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而就何稱要「破中共set畀香港的局」,官指「局」無疑指香港憲制地位和秩序,何明顯不接納一國兩制及中央和港府的合法性和權威。
對何提到「中共打大力啲,或者香港變澳門」,官指她試圖利用人們對失去自由的恐懼和情緒化反應,相信和接納其主張;何又鼓吹「攬炒」,即不論付出什麼代價,只求傷害政府來達政治訴求。對何稱「那些覺得攬炒是消極的人,只是未意識到香港已經差到甚麼地步」,官指她製造恐懼,極力說服不同意「攬炒」者,令他們相信香港是完全無自由、不能正常生活的地方,意圖說服讀者唯一出路是「攬炒」、與中央和特區政府對抗。而何稱「香港人的抗爭必須繼續,唔可以停」,亦是煽惑人不合法改變在港制定的事項。
官終指,案發時社會動盪、政治氣氛極熾熱、《國安法》剛頒布實施,大量市民不滿甚至反對政府,何的訪問會引發讀者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產生強烈敵意,不承認它們的合法性和權威,煽動讀者「攬炒」特區,故裁定具煽動性。
▲ 岑敖暉(左)、何桂藍(中)、羅冠聰(右)
羅冠聰博客裁煽動:無客觀基礎指律政司檢控荒謬濫權
就羅冠聰博客〈香港—美麗島〉,批評35+初選案審訊安排、形容檢控荒謬及濫用權力,官指從初選案判決可見,「該案執法及檢控行動合理合法」,認為文章在無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指律政司提出檢控為荒謬及濫用權力,「完全漠視執法需要」,煽動罪的辯護理由不適用,在當時社會動盪及公眾情緒不穩下,文章對國安或公眾秩序安全造成潛在破壞,具煽動意圖。
鄒家成專訪非煽動:主旨批評其他民主派人士
就鄒家成專訪〈【專訪】由「無人識你喎」到新東初選出線 鄒家成:證明本土理念係有得贏〉,提及香港民族主義、表示不信任一國兩制及基本法、認為中央政府已「撕破面紗」等,惟官細閱後,認為雖涉鄒表述其政治觀點、提及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不滿,但訪問更多篇幅談及鄒對泛民的不滿,「主旨是批評其他民主派人士」,「整體考慮」下認為不足證具煽動意圖。官亦指,文章可見鄒是缺乏政治背景的素人,在不同陣營不是特別受歡迎、無政黨支持。
梁晃維專訪非煽動:主旨只在交代參政之路
就梁晃維專訪〈【專訪】高歌《熱愛基本法》仍被DQ 梁晃維:可能連區議員都時日無多〉,批評中共和特區政府極權,並指《國安法》是打壓工具,又指35+目的是讓中央「黐線」,自己參選是為得到港人關注,藉此挑戰政權,撕破假象。官同指,文章涉梁表述其政治觀點,但「整體考慮」下,認為「其主旨只在交代梁晃維參政之路」、「沒有特別抹黑或貶低某一方的言詞」,加上文章發布時政府已宣布押後立法會選舉,梁更已被取消參選資格,無可能參選,裁定不足證具煽動意圖。
▲ 鄒家成(中)、梁晃維(右)
【獨媒報導】《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涉案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有關海外政治人物的5篇涉案文章,共有2篇被裁定具煽動意圖,郭官指羅冠聰的博客文章「煽動讀者的烈士情緒」,鼓勵讀者不顧後果地挑戰政府及中央;張崑陽的博客文章則形容中共為「邪惡軸心」,指責中央滿口謊言,殘害香港自治,以圖引起讀者對中央的憎恨,又將特區政府及中央的鎮壓行動演繹為中央「外強中乾的事實和狗急跳牆的心態」,以此激勵抗爭者。另外3篇分別專訪羅冠聰、梁頌恆和許智峯的文章,則被裁定不具煽動意圖,郭官指它們只涉及受訪者表述其政治觀點,交代離港後動向,沒有進一步鼓動他人行動。
羅冠聰文章裁煽動:教讀者如何保持戰意與中央及特區對抗
就羅冠聰的博客文章〈在亂世中堅強:低谷、幽暗與希冀〉,郭官指文章以歷史不同的例子,強調發生在香港的社會運動是為了從政權手上重奪自由,又強調強調社會運動源於當權者的權力過大,以致無權者被剝削至一個不能容忍的程度,才導致人民拼命的反抗,郭官認為:「作者在文章煽動讀者的烈士情緒,強調承受代價是社會運動的本質之一,鼓勵讀者不顧後果地挑戰政府及中央的管治。」
郭官指,文章以足球比賽來比喻社會運動,「鼓勵讀者一天未完場,勝負也是尚未知曉」,又指民主運動自2019年起已全面進入曠日持久的模式,強調只需要堅持就能讓改變持續發生。
郭官認為,文章指抗爭者被無理打壓、被失蹤、侵犯、長年囚禁等,而沒有提任何客觀基礎,目的是以假消息散播憎恨及反政府情緒,並激勵在港抗爭者的士氣,要求他們全面進行曠日持久的抗爭。「整篇文章都是教導讀者如何保持戰意與中央及特區政府對抗,煽動讀者採取他建議的行動。」郭官裁定,在案發時期社會動盪及公眾情緒不穩下,文章內容對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及安全造成潛在破壞,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故具有煽動意圖,即引起市民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
張崑陽文章裁煽動:無提客觀基礎下對中央或特區作謾駡
就張崑陽的博客文章〈回應國安法通緝:歷史不留白 真理永世在人間〉,郭官指當中內容形容中共為邪惡軸心,指斥中央政府以物質力量逼迫追求公義的人,亦指責中央滿口謊言,殘害香港自治,以圖引起讀者對中央的憎恨。
郭官又指,張崑陽將特區政府及中央的鎮壓行動演繹為中央「外強中乾的事實和狗急跳牆的心態」,以此激勵抗爭者;張亦相信過去的行動對中央構成了巨大的影響,以圖貶低香港政府及中央的管治威信。
郭官指張繼而鼓動香港人作出抗爭,引述文章段落:「相信任政權如何使用骯臟手段去打壓和貶低香港人所信仰的價值,但透過我們自身的行動和信念,我們仍然能夠把香港人追求民主和自由的故事流傳開去。強權壓不倒真理,真理不能夠被磨滅。歷史的意志定必帶領我們衝破極權的枷鎖,我深信人民最終會得勝而歸。」
郭官裁定,案發當時社會動盪及公眾情緒不穩,文章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對中央或特區政府作出謾駡,內容對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及安全造成潛在破壞,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具有煽動意圖,即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
3海外政治人物專訪裁非煽動:僅交代離港後動向、沒鼓動他人跟隨
就羅冠聰的專訪文章〈【倫敦專訪】一個流亡者,帶著愧疚展開新的戰鬥〉,郭官認為文章雖然涉及羅表述其政治主張,但重點在於交代其在英的生活,例如有愧疚感、擔心人身安全受威脅、生活忙碌,以及在中國外長王毅外訪期間,羅趕赴意大利及德國請願、狙擊王毅。整體考慮下,郭官認為文章集中討論羅冠聰在流亡後的經歷及心路歷程,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文章具有煽動意圖。
就許智峯的專訪文章〈舉家流亡海外 許智峯:最親的人安全在側,就放心向政權全面宣戰〉,內容提及許在保釋期間以公務外訪為由獲准離港,其後在社交媒體宣布流亡及退出民主黨,許表示不會和香港及家人切割,亦希望能在海外以打「國際線」維生。郭官認為文章雖然涉及許智峯表述其政治觀點,但重點在於交代離開香港的過程及之後的動向,整體考慮下,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文章具有煽動意圖。
▲ 許智峯(資料圖片)
就梁頌恆的專訪文章〈逃亡美國 誓爭取金融制裁、救生艇計劃 梁頌恆:盼重返屬於港人的香港〉,他在訪問中質疑香港司法系統、提及爭取外國制裁香港,又對中央對香港的憲法地位表示質疑,提出只有兩國才有兩制等理念,亦表示不相信中共之下的地方會有民主的制度。惟郭官指梁沒有進一步鼓勵他人跟從他的想法,或鼓動他人行動,整體考慮下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文章具有煽動意圖。
▲ 梁頌恆(資料圖片)
【獨媒報導】《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涉案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有煽動意圖。就涉中大暴動案及「惡意攻擊中央和政權」的文章,法官裁定中大衝突兩年專訪具煽動意圖。法官認為,「保護中大」絕對是「偽議題」,文章無提出客觀基礎下,指中大學術自由受威脅需保護,提供錯誤事實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行為,塑造警方打壓學生的形象。法官又指,文章內片段比較校園2019年及兩年後景象,2019年時多個景象可見「光時」等標語,認為《立場》意圖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重燃已經冷卻的暴力抗爭,引起公眾對政府及警方憎恨。
至於鄒幸彤獲頒發「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的報道,法官指「細閱文章後,考慮到文章屬新聞報道」,裁定不足證具煽動意圖。
中大衝突兩年專訪裁屬煽動 官指警方行動非針對中大
就〈【專訪】【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步前往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文中訪問兩名自稱中大校友H及A,提及2019年11月12日警方於中大執法,學術自由受威脅需保護,有學生及校友守護中大。
法官指,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從中大二號橋擲物到橋下公路和鐵路,罔顧汽車和列車會否受損、亦不埋市民人身安全會否受害,癱瘓主要交通幹道,連同其他地區堵路的示威者進行所謂「黎明行動」和「破曉行動」,製造「三罷」效果,作為逼使政府妥協的手段。官指,無疑警方行動不是針對中大或其師生,而是在二號橋危害公眾的示威者。
▲ (資料圖片)
官:受訪者無交代真相、無提示威者先進攻
文中提到記者A及教師H,當天返回中大,A稱看到防暴警從二號橋攻入中大,學生以樹木掩護及擲物反擊。法官指,從新聞片段可見,當時眾多示威者躲在大型垃圾車和水馬後,沿環迴東路向警員推進,導致警員發射催淚彈,官指A「沒有交代當時真相」,完全無提是示威者首先進攻,雙方拉鋸約15分鐘後警方才展開追捕。
就文章指,夏鼎基運動場燒起烈火,催淚彈降落,學生在硝煙中跑,如上演災難片的「大逃亡」。官指新聞錄像可見警員確實向運動場發射催淚彈,場內也有不少示威者,但他們均戴上頭盔及空氣過濾器,並「見不到A所說的大逃亡景象」。新聞亦指運動場旁有汽車被焚,令警員不能前進,官相信這是警員向運動場發射催淚彈的原因,但A「沒有提及這個事實」。
▲ (資料圖片)
官:看不到「大逃亡」景象、受訪者看來怪罪警員
A亦提到,聽到其中一名警員說「燒晒佢啦」,令她情緒崩潰。但官指據新聞片段,警員說此句時運動場仍未着火,而警員是說「燒哂佢啦,地下全部火水呀」,明顯是見到示威者在地上淋火水,故嘲笑他們說「燒晒佢啦」,並非建議警員火燒運動場。官又指,場內一跳高軟墊着火焚燒,但其火勢「看來對場內的人也沒有影響」,據報導亦由學生焚燒,既然警員說「燒晒佢啦」時軟墊仍未着火、又不是警員燒軟墊、運動場又完好無損,A無可能因聽到警員這樣說而情緒崩潰,因「這不可能是事實」。
就A稱有玻璃樽在她面前爆開,行前後發現被腐蝕性液體弄傷,工作突然被中止,官指玻璃樽應是從示威者掟來,因防暴警無可能帶着腐蝕性液體的玻璃樽,「但看來她在怪罪警員令她工作停止。」官又指,二號橋屬於政府土地,警員在駐守時沒有進入中大的任何地方。
▲ (資料圖片)
官:保護中大是偽議題
教師H則稱11月12日教書後,傍晚與朋友一起前往中大守護校園。官對其陳述是否真實有疑問,舉例H稱穿恤衫西褲、拿公事包,往中大途中有女士塞錢給他坐的士,質疑他已是教師、穿工作服帶公事包,「有女士會認為他需要錢坐的士嗎?」,又指他稱傍晚從沙田出發,晚上11時抵達中大是不吻合。官認為,H陳述的作用「就是挑動讀者的情緒,相信當晚有保護中大的必要」。
官又指,當晚雙方大規模對抗後,警方離開,示威者重佔二橋並向橋下擲物,指這是他們衝擊警方防線的原因,「所謂保護中大,絕對是一個偽議題」;而中大事件於11月15日才完結,無證據警方任何期間干涉中大院校自主及學術自由。
官:校方清除塗鴉 絕不可說成打壓言論自由
文章續指,二人兩年後重返中大,H稱當保安要求他進入校園時登記身分,他對學術淨土的幻想一下子被粉碎。惟官認為,「他的說話有點誇張」,指反修例運動後,因各大學曾涉示威,故2019年年尾已有很多大學包括中大設下登記身分程序,目的就是保護大學,而且「小小登記怎會令大學喪失學術自由開放的環境」。
至於中大內2019年的塗鴉、標語等全被清走,H指柏林圍牆一日未倒,也不會把他推倒,惟官指該些直幡、塗鴉等包括「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香港人反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大部分具港獨含義,大學無理由長時間保留,「這不是校方害怕政權,而是大學必須表明不鼓吹及不認同港獨。」官形容,校方是「受害人」,把這些損害清除、將校園回復舊觀,「絕對不可能被說為打壓言論自由或容不下學生的聲音。」
▲ (資料圖片)
官:提供錯誤事實攻擊警方執法
法官認為,二人2021年11月於中大的見聞,難以證明中大的措施損害了校園出入和言論自由,及不讓學生發聲,H提到政權侵入校園的指稱亦必然不成立。而H稱教授沒了傳承人文精神的自由,也沒有證據,只是毫無根據的假設猜測。
法官認為,文章在無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指中大學術自由受到威脅需要保護,是「提供錯誤的事實以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文章亦忽略警方當時須處理發生於中大的暴動,「反之,文章塑造警方打壓學生的形象。」官又指,文章嵌入錄影片段,比較校園暴動當時及兩年後的景象,而暴動時多個景象可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抗爭口號標語。官認為,《立場》藉文章「意圖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重燃已經冷卻的暴力抗爭,引起公衆對特區政府及警方的憎恨」。
鄒幸彤獲獎報道裁非煽動 官:文章屬新聞報道
至於鄒幸彤獲頒發「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的報導,引述其得獎感言,當中隱喻2019年修例事件所引起的執法行動及訂立《國安法》等政策,是中共極權打壓民主社會制度及法律、破壞自由、開放社會的行為。法官指,「細閱文章後,考慮到文章屬新聞報道」,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具煽動意圖。
▲ 鄒幸彤(資料圖片)
【獨媒報導】《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涉案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有煽動意圖。就涉《國安法》相關執法行動及司法程序的文章,法官裁定陳沛敏、區家麟、羅冠聰共6篇博客文章均具煽動意圖。
法官指,6篇文章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等條文及相關執法檢控程序,引起憎恨政府和司法。其中區家麟〈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提及人大可隨時釋法,「識時務的國安法官」自會明了新時代之「公正」為何物,官批評「是不折不扣的藐視法庭行為」;〈「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指法官被測試、訓練及無自主,官批「嚴重破壞司法正當性」。法官又指,〈災難現場〉完全罔顧《蘋果》高層非因傳媒身分被捕,而是涉勾結外國勢力,無基礎下攻擊執法;〈2020香港新詞〉聲稱一國兩制在2020已終結,亦是抹黑《國安法》。
至於陳沛敏文章,官批評以激烈煽情字眼攻擊政府,並將「快必」譚得志煽動案與另兩宗「不能互相比對」的案件相比,煽動公眾對政府仇恨;羅冠聰文章指導讀者以「非政治」組織聯絡及蔓延開去,煽動市民準備隨時再行動,削弱中央管治。
陳沛敏文章裁煽動:以不能互相比對例子煽公眾對政府仇恨
就陳沛敏博客文章〈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提及譚得志因發表煽動文字被控、一名12歲女童違反限聚令被警圍捕、一名巴士司機在遊行現場響咹被以危險駕駛等拘捕,問讀者哪件事會引起其憎恨、藐視政府。官認為,文章主旨為攻擊譚得志案的執法及檢控,並利用另外兩案負面描述警方執法以加攻擊效果。
官續指,陳顯然利用一般人憐愛和同情女童的心態,但譚得志的案件與其餘兩案不同,陳沒有說清楚,譚是多次在街頭散播煽動言論,三度被捕才被起訴。官指,另兩案均涉單一警方執法投訴,但譚得志是針對政權合法性和認受性作攻擊,以此相比「絕不恰當」:「作者顯然以不能互相比對的例子來煽動公眾對政府的仇恨。」
▲ 鍾沛權妻子、前《蘋果日報》副社長 陳沛敏(資料圖片)
官又指,陳無疑明示或暗示支持譚得志,及指拘捕譚構成不合理打壓,導致人們憎恨政府及執法機關,批評陳完全漠視警方須執法,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便以激烈煽情字眼攻擊政府,如「政權殺快必儆香港人,紅線不斷收龍門不斷搬,反正誰大誰惡誰就可以指鹿為馬」,顯然抹黑政府、執法機關及法庭,裁定屬煽動。
羅冠聰文章裁煽動:煽動市民做好準備隨時行動、削中央管治
就羅冠聰博客文章〈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如何反抗和思考〉,提及《國安法》讓與當權者合流的親建制人士「擁有濫用法律的話語,在各個體制中去進行思想以及言論壓制」,並舉例香島中學有學生因使用「光時」相片,遭校方記兩個大過、勒令停課一周,最終退學轉校。官指,該例子「顛倒是非黑白」,指羅抹黑《國安法》為打壓思想及言論自由的工具,完全不理會在學校散播港獨思想,是破壞香港特區在回歸後的憲制地位。
官又指,《國安法》「將以往法律漏洞堵塞」,令老師可「不怕被人濫用言論自由作為武器,無所畏懼地教導誤入歧途的學生」,羅卻把老師說成與當權者同流合污,更散播恐懼指《國安法》下更多個體之間會互相監察,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及公民社會關係,並抹黑政府用《國安法》斷裂人與人之間的連結,再提出港人應如何反抗《國安法》管治。
官認為,文章對《國安法》的描述,「完全沒有客觀基礎,等同製造恐懼以作攻擊」,文章「更指導讀者低調以『非政治』組織聯絡、隱藏及蔓延開去」,目的「顯然是煽動香港市民做好準備隨時再行動,削弱中央管治以及擴闊對其戰線」,裁定屬煽動。
〈2020香港新詞〉:挑動、附和追求港獨者情緒
就區家麟博客文章〈2020香港新詞〉,官指區「聲稱一國兩制在2020已經終結」,但《基本法》早訂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國安法》的頒布,只不過是在反修例運動港獨風氣盛行、多人爭取外國協助後,重申中國主權,令中國主權不會受到侵害,加上《國安法》或任何條文也無提及影響兩制,區指2020年「一國兩制」確診是抹黑政府和《國安法》。
而就區提及「一個承諾的破滅」,官指顯然指全面直選特首和立法會承諾無落實,惟官指《基本法》只承諾港人高度自治,「全面直選當然視乎本地的情況」,「當香港有不少人要求中央完全不過問香港的事務時,這就等同獨立,這是不可能容許的」,因此區文章「只是挑動和附和那些仍然追求香港獨立的人的情緒」,而區對每個新詞的解釋「只是他在作出政治表述」。
就區稱「『國安』法律武器橫空出世,示範『要法律有法律』的時代」,官指此前香港完全無法律保障國安,而保護國安「當然是國家的事」,國家可授權特區自行立法、亦可由國家立法,2019年運動衍生的政治問題必須即時解決,《國安法》立法刻不容緩。官又指,區不可能不知,立法會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根本完全不能運作」,因泛民選出內會主席也用了半年。
官終指,文章提及「一國兩制確診,插喉彌留」、「一個奇跡的崩壞」、「管治瘟疫」、「暴政之下,香港出現第一代政治犯」、「苛政猛於武肺」,是對憲制、中央及特區政府管治形容「極為負面」,又以「猙獰面目」形象化地抺黑中國外交官,並在無提出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以至司法系統,裁定屬煽動。
▲ (資料圖片)
〈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不折不扣藐視法庭
就區家麟博客文章〈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文章批評《國安法》適用範圍過闊,又批評指定法官制度,質疑法官是否可獨立公正地處理案件,並批評保釋條款和不設陪審團審訊。官逐點反駁,指「區家麟不是律師,當然他可以索取法律意見,更可以做研究」,但他從無指出《國安法》哪些條文與其他國家,包括普通法國家不同;官又指,只要區做研究或索取法律意見,就會了解條文「必須依照法例詮釋原則來訂定它的意思,並不容許執法機構濫權」。
官續引唐英傑案和黎智英案等,指法庭清楚說明保釋不涉有罪假設,外國亦有將可取保釋的舉證責任放在被告而不屬違憲,又指北愛爾蘭和英國也可不設陪審團,被裁不違人權法。官指,文章對《國安法》作出的控訴,「除了投訴外,沒有任何實質的理據」,連最低限度,《國安法》與其他國家法例相比,是否存有不尋常的條例也沒有指出,「本席相信是,他根本未能指出。」
對文章提「律政司司長追殺政敵,絕不手軟,可以覆核刑期,可以上訴再上訴」,官指這些程序本是香港法律一部份,非由《國安法》提供;就文章提「法律程序可有人大常委守尾門」,官指人大常委功能等同英國國會,當然有權在符合《基本法》情況下解釋法律。至於區稱,因人大常委可隨時說明和釋法,「識時務的國安法官們,自會明了新時代之『公正』為何物」,官指「這是不折不扣的藐視法庭行為」,強調所有法官都要跟着法官誓詞履行職務。
官指文章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指《國安法》令政府權力擴展至沒有邊界,被律政司利用打壓政敵,而法官又不能或不會獨立公正地處理案件。文章亦忽略頒布實施《國安法》的必要(見《5.28決定》),及類似法律及相關制度亦存在於西方民主國家,裁定屬煽動。
〈「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無基礎下攻擊煽動罪打壓言論自由
就區家麟博客文章〈「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提到「喊一句『結束一黨專政』,就是指控你煽動的大好良機,寫在綱領上三十載行禮如儀,如今有可能變成顛覆」,「覺得冒犯的言論就視作煽動,再把冒犯言論等同煽動暴力、甚至等同煽動顛覆國家,然後把指控當作罪證,未審先囚」等。
官指區在文中對言論自由作出詮釋,然後根據他的定義批評有關煽動罪的法例和判決,認為文章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有關煽動的條文為政權所濫用的法律武器,打壓言論自由。文章又指法官被測試、訓練及沒有自主,嚴重破壞香港司法正當性,裁定屬煽動。
〈災難現場〉:無基礎下攻擊《蘋果日報》案執法檢控
就區家麟博客文章〈災難現場〉,批評《國安法》下針對《蘋果日報》5名高層的執法及檢控行動。官指,區「完全罔顧陳沛敏及其他蘋果高層不是因為他們傳媒工作者的身份被拘捕,而是因為他們涉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並且與外國或境外勢力勾結」,而區沒理由知道控方掌握何證據,亦不可能知《蘋果》高層做過什麼事,但《蘋果》東主黎智英與外國政要有聯絡,是一般大眾都知道的事,是否構成罪行法庭當然無需決定,但區「不可能斷言說警方的拘捕行動是完全沒有根據」。
官又指,區在文章只是形容《蘋果》高層是「記者」,留在「災難現場」,「完全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比喻,其目的只是抹黑這次執法的行動。」而區稱「國安法下,我們正目睹一場災難,一場人權災難、法治災難」,亦全無根據。官指,區稱《國安法》下未審先囚,但陳沛敏2021年6月被捕後,仍獲准保釋,至正式檢控時控方才申請將她扣留,但區對這些現象「視而不見」。
▲ 區家麟(資料圖片)
官指文章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於個別案件執行,包括攻擊律政司與法庭,裁定屬煽動。
法官指,在當時社會動盪、政治氣氛極為熾熱、大量市民不滿甚至反政府下,上述文章內容對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安全造成潛在破壞,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及香港司法,具有煽動意圖,即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引起憎恨司法等。
《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法官郭偉健裁定涉案17篇文章中11篇具煽動意圖。就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鍾沛權供稱《立場》追求普世價值,但不是政治平台,只是履行傳媒責任。惟法官引述創刊辭提到「堅信我城的未來,應該由香港人自主」、「香港,是香港人的主場」等,批鍾稱《立場》對政治主張無立場「絕對是謊話」。
判詞又引述《立場》就6.12、7.21和《國安法》的社論,認為引起仇警情緒、借題發揮指控或暗喻警黑勾結,官並指白衣人非「無差別襲擊」,社論塑造站內人士為「絕對的無辜者」並不持平。就鍾提「借來的地方」、「借來的時間」等,法官認為顯示他眷戀英國統治時代、不接受香港回歸;提「願我們萬眾一心,冒著炮火前行」亦無疑為示威者打氣,營運《立場》目的是與示威者一起抗爭。
法官裁定,《立場》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媒體路線是「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反修例期間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考慮到上述媒體路線,法官認為兩名被告審批涉案文章,是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政府等,「無論如何,至少罔顧煽動後果」。法官亦裁定,蔡東豪提供資金營運《立場》,並邀請鍾沛權加入編輯,顯然是可控制《立場》運作,位置比鍾沛權高的「主腦」,與被告有協議持續發布煽動文章。
辯方指僅17篇文被指煽動、證無意圖 官:控方無承認其他非煽動
法官裁定,涉案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有煽動意圖,繼而考慮被告是否知道文章具煽動意圖,及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
鍾沛權作供時稱,他們只是履行傳媒責任,記錄時代呼聲,而《立場》不是政治平台,只是提供開放平台讓不同聲音都可以發表。辯方亦指,《立場》運作7年,發布逾十萬篇文章,單控罪期間也有兩萬篇,但受質疑文章只有17篇,控方未能指稱其他超過99.9%文章是煽動刊物。因此較合理推論,是鍾沛權和林紹桐一直無任何煽動意圖,只是做好傳媒角色,發布關乎公眾利益資訊及多元意見,涉案文章是多元意見中的「極少部份」。
法官認為陳詞「幫助不大」,指控方從無承認除了涉案文章,《立場》全部其他文章均非煽動刊物;而且控方是在審訊開始後,始知警方曾下載587篇而非30篇文章,但避免擴大檢控基礎對被告不公,才不依賴新披露文章作證據,不可能引伸至17篇以外文章均非煽動刊物的推論。官亦指,沒有證據確立,「《立場》的其他99.9%文章是否沒有包含煽動文章」。
官裁《主場》結束因商業決定 非因打壓而「非正常死亡」
郭官續據《立場》資金來源、股東政治背景、社論、發布文章、刊物、人事任命等,考慮被告是否具煽動意圖。
郭官先指,鍾沛權供稱從開始營運至結束,《立場》運作都是跟隨創刊辭進行,辯方亦指創刊辭說明創辦和營運《立場》的協議,因此創刊辭為極具關鍵性證據,可顯示《立場》營運方針。
郭官續指從創刊辭可見,鍾沛權、余家輝和蔡東豪創辦《立場》,目的是繼承已結束的《主場新聞》。鍾供稱蔡因感到壓力及人身自由的威脅而結束《主場》,3人其後商議作信託安排,放棄股權利益和處置股份權利,將《立場》股權交由信託安排長期持有,望外界知道即使針對任何一名創辦人也無作用,因他們無權力結束此公司。
惟郭官引述蔡東豪2014年結束《主場》時的帖文,提到他恐懼和誤判,每次往返內地也提心吊膽,認為蔡的恐懼「只是源自他的內心敏感,甚至想像」、「沒有事實根據」,「他聲稱的恐懼和擔心除了是他的感覺之外,沒有任何實質的事件發生過」。對創刊辭明言或暗喻,《主場》受打壓而「非正常死亡」,郭官亦指「這不是事實」,認為結束《主場》是蔡自主的商業決定,因《主場》兩年來從未達收支平衡、亦無廣告收入,「《主場》不是『非正常死亡』」。
此外,創刊辭明言或暗喻信託安排是為了抗拒外來打壓,法官同認為不是事實,指獲取創始資金和防止蔡東豪單方面結束《立場》才是原因。法官又裁定鍾沛權向法庭隱瞞信託受益人、即贊助人的身分,該部分證供不可信。
引創刊辭指《立場》主張本土主義、不只守護普世價值 鍾稱無立場「絕對是謊話」
就《立場》的立場,鍾沛權供稱,《立場》對最核心的普世價值有追求及堅持,但對政治主張「係冇一個立場嘅」。惟官指與《創刊辭》內容不吻合,引述當中提到「《立場》一如《主場》,以香港為本位,堅信我城的未來,應該由香港人自主」,認為已說明其立場,即「堅持的信念,就是香港未來由香港人自主」。
郭官續指,《立場》成立於2014年12月,當時本土主義、民族論等與中國分離的理論在香港社會尤其大學界興起,加上雨傘運動剛失敗告終,作為「佔中十死士」之一的蔡東豪「做逃兵」,但又聲稱再做一次與《主場》相同路線的傳媒,《立場》為吸引讀者和支持者,絕對有必要向公眾說明其政治立場。
郭官續指,《立場》的立場「絕對不會只是守護普世價值」,引創刊辭稱「以《立場》為名,我們一如以往,敢於宣示立場、不掩飾、不廻避」,必然指《立場》某些信念非人人都持有,甚至可能引人反感。
法官又形容創刊辭最後一句是「重點中的重點」:「香港,是香港人的主場;守護主場,是我們絕不退讓的立場」,認為明顯指「香港是屬於香港人的地方,香港人擁有控制權和處於主導地位,可對所有事務作出決定,有絕對的權力和影響力,其他人在香港只是客人,對香港事務無權作決定」。而「不退讓」的對立一方,官認為必然是指對香港行使主權的中國,及執行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和地位的中央和特區政府。法官指,此句以強烈語氣表達出《立場》政治主張,「就是排除中國由港人自主香港的本土主義」,認為《立場》在創刊辭將政治主張「闡述得清清楚楚」,鍾沛權證供中說《立場》對政治主張沒有立場,「絕對是謊話」。
法官續指,從《立場》的成立、創刊辭內容及信託安排中信託受益人資料被刻意移走及隱瞞,肯定鍾沛權和蔡東豪等人,替不願意披露身分的金主營運《立場》,「目的就是支持和促進香港本土自主的本土主義」。
▲ 2019年6月12日,示威者與警方在立法會大樓外一帶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官:6.12社論塑造警隊濫權、引起仇警情緒
判詞續引由鍾沛權審批的《立場》多篇社論,證明鍾具煽動意圖。就2019年6月12日兩天後發表的社論〈為何我們「針對」警察〉,法官指《立場》當然可發布社論監察甚至批評警方,但必須考慮和分析所有透過誠實和合理努力可查證到的事實,再基於事實「誠實和道德地」表達意見。
郭官指,社論首段提「我們可以自豪地表明立場:我們『針對』警察」,認為並非純粹指出警隊錯處,而是加入情感、使用挑動情緒的字句,對警察展示敵意。社論續指,並非針對警察個人,而是警察作為全港唯一可合法對公眾使用武力的執法部隊,「他們的行為必須被最嚴格的標準審視,他們的權力必須受到監察」,原因包括警隊武力與示威者不平等、多次濫權濫捕但受懲處追究僅少數。
法官同意,警隊行使武力須有節制及受監察,但社論提出的理由「似是而非」,指「警隊和示威者不是進行體育競技,裝備差距是必然的」,又指有示威者掟磚,質疑《立場》以雙方武力懸殊替示威者提供開脫藉口,淡化及認可其非法行為。法官又指,警權不是不受制衡及監督,並以朱經緯案和七警案為例,指警員因濫權濫捕而負上刑責的案件「時有發生」;而社論離6.12僅兩天,當時會否有警員被起訴或接受紀律聆訊根本無人可預知,《立場》提出「濫權警員毋須或極少承擔後果」,只是散播沒有基礎的陳述,引起仇警情緒。
法官又指,社論將個別警員在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犯錯,全部提升為警隊的系統性犯錯,但無提供證據,只是將警隊「塑造為一支濫用權力的執法隊伍」。官並指,6.12若不是有示威者衝擊防線,警方根本不會執法,「警方的人數遠遠不及示威者,沒有理由挑起事端」,批評《立場》將警方行動描述為替行政機關的任意莽為保駕護航,全無事實基礎,亦無基礎行政機關利用警隊推行暴政。
▲ 2019年7月21日網上圖片(資料圖片)
官:白衣人非無差別襲擊、7.21社論鼓吹制度更換
就2019年7.21事件後兩天、由鍾沛權撰寫的社論〈記者遇襲事大 制度崩壞事更大〉,法官指文章一開始將警方在上環以催淚彈等射擊示威分子的畫面,與在元朗白衣暴徒襲擊市民的畫面放在一起,「容易令人聯想兩件事有關連,即警察和白衣暴徒都是向他人施擊,他們同一陣線」。
而就鍾指白衣暴徒「無差別」襲擊市民,法官質疑基於什麼證供作此判斷,並指當時兩批人在站內互相咒罵和擲物,站內人曾向白衣人射水,其後站內人士走上月台,白衣人原本無追上,但因月台上有人向他們擲物,才引發白衣人跑上月台襲擊。法官指,「毫無疑問,白衣人的行為錯誤,犯下嚴重罪行,但他們不是『無差別』襲擊市民,而是與他們發生了一段時間口頭和動作糾紛的人,這些在站內的人因為他們的行為也必須承擔責任」,指社論將他們塑造為「絕對的無辜者」並不持平。法官又指,鍾絕對有權譴責暴徒襲擊記者,但《立場》其他文章從來無譴責示威者使用暴力。
就文中提到「不能忘記、默許、縱容以致促成配合這些暴行的制度崩壞」,鍾沛權作供時稱無提「警黑合謀」,只是想講「制度暴力」。但法官指鍾「不誠實」,指社論大篇幅說警方不行動、警方高層與懷疑行兇者勾肩搭背、「默許縱容以致配合黑勢力,借助他人之手,報復示威者」等,是指控或最低限度暗喻警察和黑社會分子勾結,又對警方用上嚴厲批評字眼「齒冷」、「萬死不足以蔽其辜」。法官認為,鍾將7.21事件「借題發揮」,並提出香港無民主制度致警暴出現、政府亦懶理,香港必須出現一個現時不具備的民主制度才可改變,是在「鼓吹制度的更換」。
官:使用「借來的地方」等用語 顯示鍾戀殖
至於2020年7月1日社論〈堅守每寸自由土壤 用盡每絲縫隙中的微光〉,法官認為是「散播恐慌」,指發布時《國安法》生效不足12小時,法例實質上如何執行他根本無從得知,當中對《國安法》可制止混亂及保障國安隻字不提,並將香港描繪為極權政府統治的地方、意指香港將完全喪失自由,認為鍾是質疑中央和特區政府合法性。
法官又指,鍾不接納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使用如「借來的地方」、「借來的時間」等英政府管治時形容香港的用語,顯示他「眷戀英國統治的時代」;而鍾提到「一河之隔,香港寶地,源自於大陸的差異,原始難得的自由,成為強國邊陲不滅的榮光」,亦顯示他根本不接受香港回歸中國。至於文末「願我們萬眾一心,冒著炮火前行,毋負此生」,法官指無疑鍾及《立場》替示威者打氣,並說明與他們一起行動,鍾繼續營運《立場》的目的,「就是與示威者一起抗爭」。
▲ 左起:林紹桐、鍾沛權(資料圖片)
官:林紹桐稱望令讀者理解運動參與者 必然支持示威者
至於林紹桐的意圖,法官引述他2019年12月出席「網絡媒體高峰會」的發言,林提及做直播有很多武力場面,但不能反映背後原因,故會做訪問讓受訪者解釋,並稱無論做直播、即時或專題報導,也希望呈現趨近事實的情況,令讀者更理解運動及參與運動的人,從而有共同基礎去討論、評價、甚至參與運動。
法官指,「毫無疑問,他(林)是要求觀眾不要因為示威者使用暴力或嚴重暴力而與示威者分割」,又指「明顯地,他是試圖要求觀眾諒解示威者使用武力」,並由此推論,「他本人的態度必然是支持示威者」,肯定林紹桐和《立場》的立場就是支持反修例和示威者。
官:遊行相片現港獨旗反映《立誌》主旨 推動本土主義力量
至於《立場》出版的實體刊物《立誌》,法官指封面首張相片是2019年6月9日遊行,有示威者舉「奪回香港」橫額及「香港獨立」旗幟,指相片出現在序言前,「位置突出」,可反映《立誌》主旨。官續指,《立誌》刊出2016旺角暴動案判囚7年的盧建民訪問,提及6.12事件是本土派2016旺角暴動的延續,鼓勵讀者長期抗爭,可見《立誌》除了是《立場》史冊,「亦是一本本土派的發展和傳承史冊」。
法官又指,《立誌》內梁繼平訪問談及7.1衝擊立法會,是以抗爭行動是「屬於每一人的共同體」來爭取群眾支持暴力抗爭。法官認為,《立誌》其實是一份「抗爭行動記錄」,「旨在紀錄推動本土派透過反修例運動,發展成爭取香港自主的本土主義力量」。
官:《立場》政治理念為「本土主義」 反修例期間成抹黑政府工具
法官終表示,從《立場》成立的背景、其《創刊辭》、三篇社論、實體刊物《立誌》,裁定「《立場》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官裁二人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 以《立場》作平台煽動
至於發布文章是否具犯罪意圖,法官指鍾沛權作為《立場》總編輯,承認審批其中10篇被裁煽動文章,考慮到《立場》媒體路線,法官裁定鍾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憎恨司法,「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至於餘下一篇中大衝突兩年專訪發布時,鍾沛權已離職,由林紹桐署任總編輯。法官相信鍾真是辭去總編一職,因他需更多時間探訪被扣留的妻子陳沛敏,但鍾「仍然關注着和對《立場》的運作提供意見」。法官並指,該篇專訪發布時嵌入片段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而警方去信投訴為「誤導偏頗」下林仍然堅持發布,加上《立場》媒體路線,及林曾以副總編輯身分出席網媒論壇高峰會,發言支持反修例運動,裁定林同樣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及憎恨司法,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至於首被告《立場》母公司,即《立場》東主、承印人和出版人,法官指公司聘請鍾沛權及林紹桐為其制作及發布文章,當兩人在受僱工作範圍內發布這些文章,亦等同公司發布,兩人的意圖亦等同公司的意圖。
官:蔡東豪為位置比鍾沛權高主腦 與被告有協議發布煽動刊物
至於被告間是否有串謀協議,法官指,蔡東豪提供資金營運《立場》、簽署鍾沛權僱傭合約、批准鍾加薪、批准調動資金予英國分社,鍾亦承認《立場》是蔡供他運作的平台,認為蔡東豪顯然是位置在鍾沛權之上,可控制《立場》運作的「另一主腦」。而鍾沛權及林紹桐被捕後,《立場》短時間內停止運作,法官「肯定是蔡東豪的決定」。
法官指,蔡東豪作為位置比鍾沛權高的主腦,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必然知道發布的內容;而鍾稱兩人在重要核心價值或大是大非事件上「立場相若」,鍾亦先在蔡營運的《主場新聞》任編輯,並獲蔡邀請擔任《立場》總編,一直任職至妻子被捕,蔡必然認同鍾就發布刊物所作的決定。
法官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蔡東豪代表《立場》母公司,與鍾沛權就《立場》發布刊物有所協議,持續發布煽動文章。法官又指,鍾離任總編後由林紹桐接手,必然得到蔡東豪同意批准,林在接手時加入上述串謀協議,因此裁定全部被告罪名成立。
官:不會考慮讀者留言推論煽動性
此外,就控方認為,讀者於《立場》社交平台留言反映文章煽動效果,官指《立場》容許留言在其網頁或社交平台展示,令讀者可以閱讀,相信《立場》可被視為「發布」這些留言。但由於本案煽動刊物是《立場》發布的文章,而非文章引發的留言,留言亦相信非被告作出,無證據他們認同、也沒有法例要求將不認同留言刪去,法官應自行決定涉案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留言者對文章反應不可用作證明事實的證據,因此法庭不會考慮讀者留言以推論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
▲ (資料圖片)
【獨媒報導】《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涉案17篇文章中,11篇具煽動意圖。本案為首宗涉傳媒被指煽動的審訊,就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具煽動意圖,郭官在2022年的「羊村繪本案」曾裁定被告須「蓄意煽動」才可入罪;惟他在本案推翻兩年前裁決,認為「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並將犯罪意圖擴至「罔顧煽動後果」也可入罪,認為準則既可有效維護國安,亦可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權利。至於辯方就煽動罪合憲性的爭議,認為須證有實際國安風險等才能入罪,法官引譚得志煽動案上訴庭裁決駁回,指言論被裁定具煽動意圖,必然視為對國安造成潛在破壞而須制止,毋須再考慮實際國安風險。
辯方爭議條文字眼含糊 官:上訴庭裁合憲
審訊期間,控辯雙方有不同法律爭議,包括控方是否須證明有關刊物構成國家安全實際風險;發布煽動刊物罪所須的犯罪意圖;以及執行相稱性是否適用於本案。
辯方認為,煽動罪條文中「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令煽動意圖定義含糊主觀,適用範圍過於廣泛及恣意,認為控方須證發布者及刊物具意圖煽動公眾騷亂或動亂,及犯罪行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實際風險才能入罪,否則限制言論自由便變成不合理及不必要。
法官引譚得志煽動案上訴庭判詞,裁定字眼符合法律確定性原則,屬合憲;又指相關字眼不能憑空應用,須整體考慮案中實際情況,尤其顧及防止煽動言論對國安造成潛在破壞的罪行目的。官又引上訴庭指,煽動罪目標禁止的是意圖挑動公眾情緒,致產生「強烈」敵意及不滿等情緒,從而煽惑他人否定或質疑政權合法性,意圖「嚴重」破壞政府權威等言論,認為相關字眼「不是過於廣泛或恣意」。
官:矯正錯誤辯護理由 明顯不適用於無客觀基礎言論
就《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提供的辯護理由,即指出政府措施、憲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目的在矯正錯誤,並不構成煽動意圖。法官認為,該條明顯不適用於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的言論。而由於上訴庭在快必案已裁定,普通法煽動罪元素不適用於香港成文法煽動罪,故拒納辯方指,須證明刊物和發布者具意圖煽動公眾騷亂或動亂。
官:毋須考慮是否有實際風險
就控方須否證明涉案行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實際風險」,郭官續引上訴庭指,維護國家安全須同時平衡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而構成罪行言論必須對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及安全造成潛在破壞。法官指,當言論被評定為具煽動意圖,必然已考慮相關實際情況,視為對國安造成潛在破壞,須要制止;加上所指意圖是嚴重破壞政府權威,而上訴庭亦指聽眾是否被挑動也沒有關係,因此只要刊物被裁具煽動意圖,便不須另外再考慮是否構成實際國安風險。
官推翻「羊村」裁決 裁發布者僅「罔顧煽動後果」亦可入罪
就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具煽動意圖,法官郭偉健在「羊村繪本案」中,裁定控方須證明發布者本身有煽動意圖,「蓄意煽動」(specific intent)才能入罪。控方不同意,認為發布者知道文章具煽動意圖,甚至不預期文章有煽動效果,亦可罪成。
郭官指,「本席在過往案件作出的裁決沒有約束力」,他必須根據控辯陳詞和所有新增案例,就這個議題再次裁決。他引快必案的上訴庭裁決,提到煽動性言詞可導致煽動行為或活動,危害國安、公共秩序或安全,而訂立煽動罪目的是避免這種「潛在的不良後果」。在此情況下,郭認為自己早前在「羊村繪本案」的裁決,即發布者須蓄意煽動方可罪成,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因為即使發布者罔顧煽動後果,只要並非蓄意煽動,罪名便不成立,「有違其預防性質」。
郭官指,「經重新考慮後」,認為適當的平衡,是要求控方證明發布者在發布煽動刊物時蓄意煽動,或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但仍罔顧後果將它發布,便可裁罪名成立,意味發布時「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便需承擔罪責。法官認為,此準則「既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亦同時可適當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
官:言論評定對國安造成潛在破壞 定罪自然合憲
至於「執行相稱性」測試是否適用,法官重申當言論被評定為對國安造成潛在破壞,及意圖嚴重破壞政府權威而須制止,「定罪亦自然符合執行相稱性,不須另作考慮」;又指終院在8.18流水式集會案確認,當法庭應用合憲條文考慮被告是否有罪,不須另外考慮定罪是否符合執行相稱性原則。加上終院上訴委員會在處理譚得志上訴許可申請時,無就煽動罪條文違憲的論點批出上訴許可,因此裁定辯方憲制挑戰失敗。
官:法例無要求傳媒遵專業守則 危國安就會受限
此外,辯方就新聞界職責及角色,引述英國廣播公司(BBC)、香港記者協會等專業守則,又列出歐洲人權法庭等案例,指傳媒有責任傳遞與公眾利益事項有關的資訊和觀點,否則新聞界便不能擔當監察政府的第四權。
法官認為,在考慮傳媒發布言論時,唯一限制就是須遵守《香港人權法案》第16(3)條行使意見和發表的自由時,附有「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法官指,香港法例無訂下法定要求,指令傳媒遵守哪個專業守則,亦無法例限制傳媒不能成為政治或倡議型平台,「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言論或刊物就會受到限制」。
引歐洲人權判例指思想市場能被言論扭曲
法官又特別提到辯方引用的歐洲人權法院判例,當中提到對新聞工作者的保障,受制於須真誠行事(acting in good faith),又強調驗證事實和保持公正的重要性,即使作出價值判斷也必須有足夠的事實基礎。法官並指,「值得注意的是,現代的宣傳不會倚靠整套謊言而是夾雜事實」。
法官指,就鍾沛權作供提及編採方針和原則,法庭不需裁定是否正確,只有一點要提出,就是鍾強調的「思想市場」理念「有它的限制」。法官續引述2024年一則歐洲人權法院判例Graham William Phillips v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Commonwealth and Development Affairs,提到言論自由對民主社會的貢獻,建基於一個有效民主的自由思想市場,而「該市場能被言論本身扭曲(That marketplace can be distorted by speech itself)」。該判詞又指,網絡上假帳戶、網軍、機械人(bots)等,可令真誠的自由言論淹沒,並隨獨裁者或權勢者等所想,由不誠實的論述取代。政治宣傳和假資訊,尤其在戰時,可侵蝕民主和國安,能損害民主社會的基石,亦是現代戰爭武器的重要一部分。法官未有就案例作進一步闡述。
案件編號:DCCC26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