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武7人案・審訊裁決】
#勇武派 #屠龍小隊 #串謀 #反恐
獨媒報導 | 2024.08.29
- 首案涉恐怖主義 6人《反恐條例》爆炸罪及串謀殺警罪脫 1人交替爆炸罪成 1人籌集財產罪脫
- 張俊富早前認藏煙花及胡椒噴劑 判囚18個月
- 張俊富還柙3年半 晚上獲釋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及另一「勇武」隊伍,涉計劃於民陣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本案為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6男1女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謀殺」等罪,今(29日)踏入第83日審訊。3男6女陪審團退庭商議23小時後宣布裁決。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全部6名被告罪脫。就「串謀謀殺」警察罪,全部6名被告罪脫。就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5人罪脫,1人罪成。而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的女被告,亦罪脫。除張俊富早前認其他罪外,其餘被告即時獲釋。張俊富聞結果後向親友微笑,嚴文謙則闔眼深呼吸,劉佩凝與其他被告握手,獲釋後在庭外與親友相擁。
▲ 李家田於下午5時45分步出懲教閘口,他穿黑色T恤及戴口罩,由懲教人員陪同,之後自行步上私家車。
▲ 許湛榮在傍晚6時離開,他身穿西裝及戴口罩,拿着包頭登上私家車。
▲ 張銘裕約6時15分步出,他穿西裝、戴口罩並拿著包頭,一度向記者揮手,最後上車。
▲ 嚴文謙於6時19分步出,他穿西裝、戴口罩及拿着包頭,並登上的士。
以下為裁決結果:
「屠龍」張俊富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脫】、「串謀謀殺」罪【罪脫】
「屠龍」張銘裕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脫】、「串謀謀殺」罪【罪脫】
「屠龍」嚴文謙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脫】、「串謀謀殺」罪【罪脫】
「屠龍」李家田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脫】、「串謀謀殺」罪【罪脫】、「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脫】
「無名小隊」賴振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串謀謀殺」罪【罪脫】
「無名小隊」許湛榮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脫】、「串謀謀殺」罪【罪脫】
劉佩凝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罪脫】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陪審團今(29日)裁定6人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不成立,當中包括已還柙3年半的張俊富。但張於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共兩罪,法官張慧玲判囚18個月。辯方求情指,張自2021年3月起至今已還柙3年半,故希望法庭判即時獲釋的刑期。據了解,計算刑期後張可以即時獲釋。法庭明天將會處理認罪被告吳智鴻及鍾雪瑩的求情。
案情指張俊富與黃振強將煙花放貨倉
張俊富(案發時22歲)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罪。案情指,張俊富於12月3日凌晨,曾經與黃振強取得兩箱煙花,並放置在荃灣貨倉。在他被捕後,警方於其住所檢取貨倉鎖匙,並前往搜查。最後發現有防彈板、兩盒煙花爆竹、4罐胡椒噴劑、10支伸縮棍、大量示威裝備。
辯方求情:已還柙3年半、望法庭判即時獲釋刑期
代表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求情指,張案發時22歲,現在27歲,自2021年3月起至今已還柙3年半,故希望法庭判即時獲釋的刑期。辯方又指,張乘搭快艇到內地水域被捕後,已服刑一段時間,送返港後再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辯方認為法庭可考慮上述因素,以及張主動帶警察去搜查涉案地點,而給予更多扣減。辯方希望法庭就「管有爆炸品」罪判不多於2年,就「無牌管有槍械」罪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官:明顯作破壞之用、不接納用作自衛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涉案的炮仗煙花可以令人燒傷,而且擺放在荃灣貨倉明顯打算作破壞之用,就「管有爆炸品」罪以20個月監禁量刑。至於涉案的胡椒噴劑,張官不接納辯方指作為自衛用途,明顯是與「屠龍」的示威行動有關,唯一合理推論是噴向警方,就「無牌管有槍械」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張官認為,張因乘搭快艇潛逃到內地才會被判監,因此是咎由自取,並非減刑因素。張官給予25%認罪扣減,「管有爆炸品」罪其中3個月分期,合共判囚18個月。
「管有爆炸品」罪指,張俊富於2019年12月3日至12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內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兩盒煙花。
「無牌管有槍械」罪指,張俊富於2019年12月8日,在同地無牌管有4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即胡椒噴劑)。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被裁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不成立。賴振邦被裁定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女被告劉佩凝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則不成立。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6男1女不認罪。陪審團今裁定6人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不成立,當中包括已還柙3年半的張俊富。但張於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共兩罪,法官張慧玲判囚18個月。張自2021年3月起至今已還柙3年半,因此已服刑完畢,並於晚上近9時從荔枝角收押所獲釋,他在懲教人員安排下步出荔枝角收押所,張先與家人擁抱,然後才登上私家車離去。
張俊富亦涉12港人案,在內地服刑7個月後返港,其後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
代表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今午求情指,張案發時22歲,現在27歲,自2021年3月起至今已還柙3年半,故希望法庭判即時獲釋的刑期。辯方又指,張乘搭快艇到內地水域被捕後,已服刑一段時間,送返港後再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辯方認為法庭可考慮上述因素,以及張主動帶警察去搜查涉案地點,而給予更多扣減。
官:明顯作破壞之用、不接納用作自衛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涉案的炮仗煙花可以令人燒傷,而且擺放在荃灣貨倉明顯打算作破壞之用。至於涉案的胡椒噴劑,張官不接納辯方指作為自衛用途,明顯是與「屠龍」的示威行動有關,唯一合理推論是噴向警方。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