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武7人案・審訊第 81 日】
#勇武派 #屠龍小隊 #串謀 #反恐
獨媒報導 | 2024.08.27
- 3男6女陪審團今早開始退庭商議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與另一勇武小隊涉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27日)踏入第81日審訊。法官張慧玲已完成引導陪審團,3男6女陪審團今早約11時起退庭商議。張官指,陪審團需達至9比0或8比1或7比2的裁決;若達至6比3或5比4,並非法例上可接受的大比數,屆時她會作進一步指引。
官:有人在串謀之後退出,亦非答辯理由
法官張慧玲第七日引導陪審團。她提及本案控罪的罪行元素。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訂明標的」是指公用場所,即開放予公眾人士的地方,而本案目標地點為灣仔軒尼詩道,符合公用場所的定義。她又指,本案控罪屬串謀,控方需要證明兩人或以上達成非法協議,意圖用爆炸性裝置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至於串謀者可以用身體語言、手勢、姿勢或行動達成協議,不一定要用書面形式。當協議達成後,串謀就已經完成;若串謀者仍然維持至少兩人,串謀就繼續存在。如有人在串謀之後退出,亦非答辯理由。
官:控方需證明有意圖加入協議、並打算付諸實行
張官表示,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與控罪所指的串謀者加入協議,並打算由被告本人或其他串謀者付諸實行,但毋須最終有實行。張官重申,以下3個情況並不屬串謀一份子,包括:對協議不知情、知情但無意加入、假裝加入。
張官提到,吳智鴻為串謀的策劃者(Mastermind),他有最大的知情度。而根據控方立場,「屠龍」等成員則較遲加入,但張官表示毋須證明各被告在同一時間知道串謀,亦毋須證明各被告均曾接觸過所有串謀者,因此「屠龍」成員可以不認識吳智鴻一方的人,亦可以沒有互相聯絡。
至於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張官指如果「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陪審團就要考慮此罪是否成立。此罪主要涉及非法及惡意地,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
就「串謀謀殺」罪,張官指需要證明串謀者有意圖殺害他人,只是令對象身體受嚴重傷害並不足夠。就李家田被控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張官認為陪審團需考慮李的招認口供,即提及自己曾經管有手槍,是否在警方威逼利誘之下作出。
官:控方立場指投擲汽油彈亦屬恐怖主義行為
最後就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張官指需要證明被告提供或籌集財產是作恐怖主義行為,但毋須證明財產是否實際上被如此使用。而控方立場是投擲汽油彈亦屬恐怖主義行為。控方另指,劉負責在用作眾籌的「育龍」頻道上,發布「屠龍」的示威精華片段,她亦知道部分款項會給予負責用汽油彈的「魔法仔女」。
官:需達9比0或8比1或7比2裁決
張官最後提醒,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則毋須證明自己無犯罪。她又指,陪審團需要達至9比0或8比1或7比2的裁決;若達至6比3或5比4,並非法例上可接受的大比數,屆時張官會作進一步指引。張官另指,若陪審團在退庭商議期間有疑問,可以書面形式交給她,她會與律師商討後回答問題。
陪審團退庭商議8小時後,仍未有結果,明早9時繼續。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