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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求情第一日】


#墨落無悔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案 #港區國安法

獨媒報導 | 2024.06.25

  • 10多人通宵排隊 曾與戴耀廷一起助選市民:真理未必短時間被看見
  • 戴耀廷等今求情 邵家臻:不要怕,我們有彼此
  • 戴耀廷21個月以來首公開露面 控方指組織者不屬「首要分子」有違常理
  • 辯方指戴耀廷國安法後角色有限 建議以3年為量刑起點 官:有點大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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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今日(25日)開始求情,首批求情被告為被控方指為初選組織者的5人,包括認罪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以及被裁定罪成的吳政亨,預計需時3天。他們均自首提堂起還柙,至今逾3年3個月。其中沒有作供、也沒有旁聽的戴耀廷,將自2022年9月案件管理聆訊後首度在法庭公開露面。有曾與戴耀廷一起助選的市民到場,她指對方正喝下「苦杯」,而真理未必短時間被看見。

「姨婆」直落旁聽 晚上不適需回家取藥

《獨媒》記者昨晚11時半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約10人正通宵輪候領取正庭籌號,有警員在場檢查身份證。法庭旁聽常客「姨婆」昨晚6時許已攜同其姨甥孫到場,她昨日已連續旁聽鄒幸彤案和屠龍小隊案,「直落」晚上到西九龍裁判法院通宵排隊。6月4日與姨甥孫在銅鑼灣被警方拘捕的她,事後感身體不適被送往醫院治理。通宵排隊的她身體亦難免不勝負荷,迫於無奈於凌晨3時半乘的士回家取藥。及後她堅持折返西九龍法院繼續排隊,又拿出「佔中三子」之一陳健民的「活得磊落真誠」簽名布說,自己毋忘初心,幾辛苦也要來,取藥亦不例外。

image02 ▲ 「姨婆」

64歲的阿偉說,自己通宵排隊是因為希望見到戴耀廷教授一眼。他認為他作為法律學者,不會無故犯法,有他的理由,「一個識法律嘅人唔會無端端犯法。」他指自己尊重法庭裁決,但不會認同。阿偉曾經歷過坐牢,指夏天的監獄熱得像火爐,而法庭外還有風可以撥涼,「人哋三年喎,(通宵排隊)捱一晚半晚,我覺得值得。」他想對戴耀廷說,要堅持下去。

image03 ▲ 阿偉

涉另案李盈姿同到場

涉「小彤群抽案」保釋中的李盈姿亦有通宵排隊,指今日求情是「歷史的見證」。上個月初選案裁決時,她保釋並梳洗後,凌晨四點到西九龍法院旁聽,目睹以前「排隊黨」,因此今次通宵排隊「唔想畀排隊黨霸咗啲位。」李稱,現場有很多蚊,但都要堅持。

image04 ▲ 李盈姿

同通宵排隊的64歲的黃先生,指已有多年未見過戴耀廷,指他已經辛苦了多年,希望可以為他打氣,且求情時能夠聽到他的心聲,「佢一開始已經認罪,想知佢嘅心路歷程,好似預咗做犧牲者。」

清晨五時許,有其他人陸續加入排隊隊伍。現場多次落起驟雨。

image05 ▲ 黃先生

修讀歷史的何小姐攜帶了一本歷史書題為《毛澤東之後的中國》,在排隊時閱讀,她在早上六時前到場,2019年自己曾與戴耀廷一起助選譚爾培參選大埔區議會西貢北選區,且均為基督徒,因而結識,而譚最終亦獲勝。她表示戴耀廷愛好和平,是一個很和平的人,對他的遭遇感到無奈。

何小姐指以基督徒的說法,認為戴耀廷正在飲一個「苦杯」並承受。她又以捷克宗教改革家胡斯為例,指他反對捷克教會腐敗,最終被火燒死,教廷在其死後500多年才道歉,指有時候一些真理未必能在短時間中被看見。

image06 ▲ 何小姐

Zoe 同樣為了支持戴耀廷而六點前排隊等候,指自己非常敬重戴耀廷,支持對方多年來所投身和提倡的東西。自己真心認同戴耀廷的出發點是愛與和平,亦都相信他並非煽動或離間任何人,認為他在初選案中只是表達了認為可行的方案,並預留一個很大空間讓其他人選擇是否參與,公開發表文章只是闡釋自己的觀念,「到最後有幾多人會同佢一樣,行喺呢一條路上面,其實佢控制唔到。」

image07 ▲ Zoe

Zoe 估計,戴耀廷在審訊期間未發表觀點,或已認為自己想說的說話已經說完,留待公眾表達如何看待他以及他的理念。她期待戴耀廷求情間,能夠聆聽他的發言,不過戴或只會陳述自己的理念,不會以求情的嚮導為自己發言。Zoe 希望,戴耀廷可知道有公眾其實有認真思考他的理念,而作出一些獨立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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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罪成的45名被告,分成六批求情,首批為被控方指為初選組織者的5人,包括認罪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4人;及發起「三投三不投」、被裁定罪成的吳政亨,預計需時3天。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今晨8時許到場,指初選案被告不乏「舊同事、老拍檔,好多都係我好尊敬嘅人」,從眾人被捕到被囚,「陪咗佢哋行咁多年」,到今天進行陳情「冇理由唔喺度」,「見到佢就見啦,聽到佢就聽啦,都希望畀佢哋見到我哋,畀佢知道其實都好多人喺唔同崗位關心緊佢哋」。

邵說,「唔敢諗」各被告會說些什麼,指作為在囚者,他們面對歷史、面對法庭,思考會複雜很多,故不會對他們的說話有很多預設,「只係想見吓佢哋,畀佢見吓我哋,同埋聽到佢哋把聲,咁就好好㗎喇」,並想向47人說:「不要怕,我們有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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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自2022年9月後未再公開於法庭露面,曾探望他的邵家臻說,戴已適應監房生活,有自己的生活節奏和安排,像是何時讀報、寫作、祈禱、靈修等,戴常說規律令他心靈平靜、心定,以面對不斷變化的世界,邵形容「呢個係佢教我嘅功課」。戴耀廷將於7月12日迎來60歲生日,邵憶起有年他因收到太多生日卡被鎖,苦笑「個世界我哋真係唔係好認識點解會係咁」,他又說,「我哋嘅心意已經畀左佢。」

image10 ▲ 邵家臻

47人案被告之一、早前獲判無罪但被律政司上訴的劉偉聰今早近9時現身西九龍法院大樓。他主動向傳媒打招呼,並表示:「處理另一單案件,同47人案無關。」

image11 ▲ 劉偉聰

47名組織及參與初選的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31人認罪,不認罪16人中有14人被裁定罪成。45名罪成被告今日至8月5日起,分成六批求情。首批求情被告為被控方指為初選組織者的5人,包括認罪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4人;及發起「三投三不投」、被裁定罪成的吳政亨,預計需時3天。他們均自首提堂起還柙,至今逾3年3個月。根據《國安法》第22條,「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料控辯雙方將會就被告是否採用同一刑期等級、是否屬首要分子等陳詞。

image12 ▲ 李盈姿

image13 ▲ 劉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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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罪成的45名被告,今(25日)起於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分成六批求情,首批為被控方指為組織者的5人,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3人還柙至今逾3年3個月。其中戴耀廷自2022年9月案件管理聆訊後,首度在法庭公開露面,他頭髮灰白,神情輕鬆,頻頻向太太和旁聽人士微笑點頭,又展露笑容揮手。

《國安法》第22條採用三級刑期分級制,「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囚10年至終身監禁。控方同意各被告可按參與程度採用不同刑期等級,區諾軒等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亦可獲減刑,但說組織者不屬「首要分子」是有違常理。法官陳慶偉一度問,控方指稱哪些被告為「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控方表示難以回答。法官指控方必然有立場,若法庭裁定戴耀廷為最高刑期3年的「其他參加者」,肯定控方會立即提出上訴,戴聞言大笑。

就控方引內地刑法的釋義及實用指南詮釋「首要分子」定義,法官李運騰亦關注終院明言不考慮與《國安法》無關的內地法律,控方做法是「走後門」。

被告由10懲教分開就坐 戴耀廷神情輕鬆

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戴耀廷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趙家賢由大律師利琛代表,區諾軒和鍾錦麟由大律師陳慕賢代表,吳政亨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

已還柙至今逾3年3個月的5人,今早約10時步入法庭,由10名懲教人員隔開,分成三行就坐。其中吳政亨坐在最上排、離公眾席最近的位置,戴耀廷則坐在中間一排、位處欄內較中央,至於任從犯證人的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則坐在離公眾席最遠的位置,區坐最上排、趙坐中間、鍾坐最前排,各人與戴和吳相隔約5至10米距離,並由懲教隔開。

自2022年9月未有在法庭露面、下月踏入60歲的戴耀廷,一頭灰白頭髮、戴幼框眼鏡,身穿白色上衣、黑色西裝外套入庭,不少旁聽人士站起興奮向他揮手。戴精神不俗、神情輕鬆,頻頻向旁聽席微笑點頭,又向律師揮手。戴黑框眼鏡、穿藍色襯衫的區諾軒,微微仰頭向旁聽席四處張望,並向親友咧起牙齒。趙家賢穿黑色運動外套,身型消瘦;鍾錦麟則穿黑色西裝、戴口罩,向律師雙手抱拳。穿白色有領襯衫、黑色外套的吳政亨,亦向親友做口型和手勢溝通。

資深大律師石永泰、大律師吳靄儀、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等均有到庭。至於同案其他罪成被告分成兩個延伸庭收看直播,其中二號法庭共有余慧明、吳敏兒、袁嘉蔚、何桂藍、鄒家成、譚凱邦及劉頴匡7人。鄒及劉向旁聽人士揮手及微笑。劉的女友 Emilia 亦有到庭。至於一號法庭則有施德來、彭卓棋、鄭達鴻、伍健偉、梁晃維、馮達浚6人。

控方:《國安法》最低刑期適用於串謀罪

本案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根據《國安法》第22條,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先作陳詞。他認為《國安法》第22條的刑期分級制及最低刑期,均適用於串謀罪。他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有關串謀罪的罰則,列明可處的刑罰須與有關實質罪行的嚴重程度(gravity)相稱,而根據相關立法文件,條文用意是要令串謀罪的判刑與有關實質罪行一致(in line)。

image15 ▲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 萬德豪

萬續指,《國安法》第22條設立最低刑期,其立法原意清晰,明顯因該嚴重罪行有廣泛社會關注,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而由於串謀罪判刑須與實質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因此就串謀罪條文的唯一解讀,就是《國安法》的刑期分級制和最低刑期同樣適用。法官李運騰一度質疑,控方未必是唯一正確的解讀。

萬續指,雖然《刑事罪行條例》立法的1996年,《國安法》尚未出現,但立法者當時肯定已預想有類似情況出現,才提及須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李運騰一度問,控方能否舉例1996年時,本港有什麼其他罪行設最低刑期,又指控方就條文的詮釋也有限度。

控方確認視乎參與程度劃分刑期等級

李運騰續問及控方對涉同一串謀的被告,判刑時是否採用同一刑期等級的立場,萬德豪確認刑期等級視乎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及在串謀的角色。

法官李運騰續引述辯方陳詞,認為「首要分子」應是指當選進入立法會投票否決預算案的參與者,至於「35+計劃」組織者則不屬「首要分子」。惟萬德豪指說法不可接受、違反常理,認為組織者發起整個串謀,必然是首要分子。他又舉例,若有人買兇殺人,若說這個主腦並非首要分子,不可能是正確,因「沒有主腦,就不會有刺殺」。

控方引內地刑法詮釋 官質疑「走後門」

就「首要分子」的定義,萬德豪指內地刑法第105條提到的「首要分子」,與《國安法》第22條的「首要分子」類同,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及實用指南,「首要分子」是牽涉組織罪行的犯罪者,可以是組織者或領導者。不過法官李運騰質疑,本港法庭有多大程度可以依賴內地法律,並指根據呂世瑜案,終院指《港區國安法》須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銜接,而不是與無關的內地法律銜接,並問控方所引用的內地刑法是否與《港區國安法》相關。

控方堅稱法庭可以接納透過內地刑法來理解《港區國安法》,因為兩者使用相同字眼。惟李運騰質疑,控方所引條文是適用於所有內地刑法的一般原則,而非有關國安法的特定法律,問控方引入終院所排除的內地法律,是否「走後門」。控方否認,重申相關法律和字眼相近,是以具邏輯的方式去詮釋內地法律,因此能應用於本案。

image16 ▲ 法官 李運騰

官問控方如何分類被告參與程度 控方指非常困難

法官陳慶偉其後要求控方指出,指稱哪些被告為「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並指毋須即時回答。萬德豪指這是非常難以回答的問題,陳慶偉隨即表示:「當然我會問困難的問題!」,在延伸庭的劉頴匡及吳敏兒聞後大笑。萬續指問題令控方陷入困難的位置,因需要考慮所有因素再決定判刑。但陳慶偉指控方必然有立場,舉例辯方指戴耀廷應屬「其他參加者」,相信控方不會接受,坐在萬德豪旁、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即反問「為何不能」,多人發笑。

萬回應,認為一個領導者應是首要分子。陳慶偉續指,若法庭將戴裁定為最高刑期3年的「其他參加者」,「我肯定你會立即提出上訴。」戴聞言哈哈大笑,延伸庭的譚凱邦、劉頴匡、吳敏兒、袁嘉蔚及余慧明亦大笑。

image17 ▲ 戴耀廷

控方同意從犯證人作供可減刑

萬其後指,認為負責組織謀劃的被告應為「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有積極參與角色的被告則是「積極參加者」,若不屬上述兩者,則為「其他參加者」。而法庭量刑時,可首先判斷被告屬哪一刑期等級,其後考慮該等級中的量刑起點,再考慮相關加刑或減刑因素,包括被告是否符合《國安法》第33條中,「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減刑條件。法官問,任從犯證人的區諾軒和趙家賢,是否屬於「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控方確認。

法官李運騰續質疑,條例字眼為「揭發」,但本案被告並非報案,而是審訊期間在庭上作供。控方回應「揭發」是籠統(general)的說法,而庭上作供亦算是「揭發」的一種,屬提供協助。戴耀廷聞後點頭。控方續指,若法庭裁定被告符合條例的求情因素,則要考慮給予「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前者是在等級中給予較輕刑期,後者則是降低等級。

散庭時,吳政亨高舉拳頭,戴耀廷則伸直右手微笑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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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47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共45人罪成。被控方指為組織者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5人,今(25日)開始求情。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表示,本案是以串謀罪、而非《國安法》罪行定罪,故顛覆罪的刑期分級制並不適用。黃並指,戴耀廷真誠相信「35+計劃」合法,以非暴力手段,運用憲制權力爭取普選;而他在《國安法》生效後角色有限,他不會投票否決預算案、亦無法控制或指揮其他人,並非「首要分子」,建議法庭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戴認罪扣減至2年。黃並指,有人或認為建議「太有野心甚至大膽」,但相關刑期實屬合適。法官李運騰一度笑言,辯方說法的確「有點大膽」,法官陳慶偉聞言大笑。法官陳仲衡亦一度問,若戴耀廷為「其他參加者」,那誰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陳慶偉再次大笑。

辯方:被告就串謀罪定罪 國安法刑期分級制不適用

控方今早就量刑原則完成陳詞後,由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根據《國安法》第22條,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黃繼明表示,被告是就《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被定罪,而不是就《國安法》罪行定罪;《國安法》的量刑可用作參考,但刑期分級制和最低刑期並不適用,法庭量刑時唯一考慮,應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有關串謀罪的罰則,而相關罰則沒有列明最低刑期。

控方今早提到,認為2020年生效的《國安法》刑期分級制,適用於1996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串謀罪罰則。黃質疑控方如何能將《國安法》套用至24年前的條文、並聲稱這一直是該條文的立法原意,形容做法「荒謬」;又指正確的做法,應是事後再立法,像今年3月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列明有關《國安法》罪行罰則的條文,亦適用於串謀罪的罰則。惟黃強調,該條文沒有追溯力。

辯方:國安法減刑因素屬一般因素

黃又指,串謀罪罰則無提及最低刑期,就最嚴重的謀殺罪,亦只列明「可」就串謀罪判終身監禁,控方不能指最低刑期適用。黃又追溯條文立法歷史,指立法原意是打破原有串謀罪判刑的7年上限,令法庭有更大自由和酌情權根據實質罪行的嚴重性量刑,而非反過來限制法庭量刑的最低刑期。

法官李運騰問,辯方認為最低刑期不適用於串謀罪,那《國安法》第33條有關自動放棄犯罪等可減刑的條文,是否同樣不適用?黃回應,作為非國安法案件,毋須使用第33條,因條文提到的減刑因素亦屬一般減刑因素。

戴耀廷一方倡以3年為量刑起點 官指「有點大膽」

黃續表示,戴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真誠相信計劃並非違法,認為法庭應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及時認罪等因素,扣減至2年。延伸庭有被告聞後互相討論,亦有人面露笑容。黃續指,有人或會認為2年的建議「太有野心甚至大膽」(too ambitious or even audacious),但辯方認為考慮相關法律原則和戴的個人情況,這是合適的刑期。法官陳仲衡指戴並非首次犯案,黃強調並非指戴沒有案底。

法官李運騰其後一度笑言,正如辯方所言,辯方主張戴耀廷屬「其他參加者」的說法「有點大膽(a bit bold)」,法官陳慶偉大笑,戴耀廷亦微笑。黃繼明指,他不會就此道歉,強調自己並非輕易作出相關陳詞,「我認為我有權作出此陳詞,以恰當履行我的職責——不只是對我的當事人,而是對法庭。」

辯方指涉案言行《國安法》前合法 判刑不應考慮

黃續指,本案控罪日期自2020年7月1日開始,法庭判刑時不應考慮戴耀廷此前的言行;而戴此後的角色亦相對有限。法官李運騰指,雖然7月1日前的行為並非刑事罪行,但不代表與判刑不相關,形容是讓法庭考慮罪行嚴重性的「社會背景」(social setting)。法官陳仲衡亦指判詞已清楚裁定,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非恰當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

黃回應,相關行為只是在《國安法》生效後才違法,若法庭予以考慮,是以戴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懲罰他,這不能是正確。黃續反指,相關「社會背景」,就是戴耀廷與他人尋求以非暴力手段,運用憲制權力爭取《基本法》訂明的普選。

法官陳慶偉問,辯方是否不接受串謀是持續罪行?黃同意是持續罪行,但指協議於7月1日才一夜由合法變為非法,而控罪的嚴重性,應只是在於被告在《國安法》後愚蠢地沒有退出。陳慶偉續指,戴耀廷「不僅沒有停止,而是繼續」。黃承認戴在《國安法》生效後決定繼續進行串謀,爭取35+和否決權,至7月15日才退出,這也是他認罪的原因,但強調不能以他此前的言行判刑。

辯方:戴不能控制或指揮他人、非首要份子

法官陳仲衡其後問,若辯方指戴耀廷為「其他參加者」,那本案誰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陳慶偉再次大笑。法官李運騰亦指,基本上每個被告也說自己並非「首要分子」。

image19 ▲ 法官 陳仲衡(右)

黃繼明回應,本案涉以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非法手段」顛覆政權,反問一個不會使用這非法手段、亦無法控制或指示其他人這樣做的人,如何是「首要分子」?他又指,本案有別於主腦買兇殺人,因在該情況,主腦能控制和聘用那名殺手。

法官陳慶偉指,不要忘記戴在7月6日和9日的訪問。根據判詞,戴會上提到「35+計劃」目標是取得立會過半並否決預算案。黃回應,戴是以法律學者、而非共謀者的身分發言,而相關片段正顯示他真誠相信初選和否決預算案是合法。

戴耀廷一方未完成求情,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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