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45人罪成明起求情】
#墨落無悔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案 #港區國安法
獨媒報導 | 2024.06.24
- 45罪成被告明起求情 首批為被指組織者 戴耀廷、區諾軒等5人
【獨媒報導】47名組織及參與初選的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31人認罪,不認罪16人中有14人被裁定罪成。45名罪成被告將於明(25日)日至8月5日起,分成6批求情。首批求情被告為被控方指為初選組織者的5人,包括認罪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被裁定罪成的吳政亨,預計需時3天。他們均自首提堂起還柙,至今逾3年3個月,其中沒有作供、也沒有旁聽的戴耀廷,將自2022年9月案件管理聆訊後首度在法庭公開露面。
根據判詞,法官指戴耀廷為「35+計劃」大腦及主要推手;區諾軒負責聯絡和協調,在協助戴達到目標上扮演了關鍵角色,但作供時嘗試與戴劃清界線;民主動力趙家賢和鍾錦麟協助初選安排和後勤工作。至於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法官指即使該運動可能是他自發,但肯定他已與戴耀廷有協議實行謀劃。
根據《國安法》第22條,「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者可獲得減刑。料控辯雙方將會就被告是否採用同一刑期等級、是否屬首要分子等陳詞。
戴耀廷被指為計劃大腦及主要推手 2022年後未露面
首批求情的被告,為被指為初選組織者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5人。
其中戴耀廷於2022年6月的交付程序認罪,自同年9月出席案件管理聆訊後,未有再到庭旁聽審訊。根據法官判詞,戴耀廷是「35+計劃」大腦及主要推手,首先提出立會過半的構想,並提倡運用否決權作手段,迫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又多次撰文提倡「攬炒」,目標是推翻香港政治制度。法官又指,戴出席了所有協調會議,對每區進展全盤掌握,並游說參與者跟隨其理念和目標。
官指區諾軒予人感覺圖劃清界線
至於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3人為從犯證人,根據《國安法》第33條,他們或因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等而獲額外減刑。針對區諾軒,法官指他是「35+計劃」兩名組織者之一,負責聯絡和協調,他一直知道戴耀廷的目標,並在協助戴達到目標上,扮演了重要和關鍵的角色,但其後退出。
法官又指區作供時,予人感覺想一定程度與戴耀廷劃清界線,並縮短其參與的時間。法官又引述被問到戴耀廷是否騎劫「35+計劃」時,區回答要視乎個別參與者,法官指認為這是來自一名資深政客在指證曾與他站在同一陣線的人時,一個非常官腔的回答。
官指民動負責初選安排、後勤 未裁趙家賢可信性
至於民主動力正副召集人趙家賢及鍾錦麟,判詞較少着墨,但提及戴耀廷和區諾軒邀請二人協助初選的安排和後勤工作,而戴於2020年2月與兩人會面,趙家賢和民動總幹事黎敬輝曾出席首次地區協調會議。趙家賢作供時,與區諾軒就協調會議情況的說法有出入,亦與鍾錦麟就民動何時加入初選有分歧,被何桂藍一方質疑可信性,不過判詞未有就此作出裁斷,並同時援引區諾軒和趙家賢就協調會議的證供。
官指吳政亨與戴有協議實行謀劃
唯一受審後被裁定罪成、被指為「組織者」的吳政亨,被指發起「三投三不投」推動初選。法官在判詞指,吳與戴耀廷就初選事宜頻繁交流,即使「三投三不投」可能是吳自行發起,但他並非單獨行事,肯定吳在《國安法》前,已與戴同意推行涉案謀劃並有意實施。雖然其他參加者不知道吳的參與,但吳知道有其他候選人,並採取行動確保只有初選勝出者才能參與立法會選舉,吳與戴之間的協議,跟戴和其他人之間的協議是相同。
刑期三級制 官指示就是否採同一等級陳詞
根據《國安法》第22條,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據悉,法庭6月初向控辯雙方發指示,指由於《國安法》下顛覆國家政權罪設有3級刑期等級,而本案被告被裁定為同一串謀的一分子,要求雙方就多項議題陳詞,包括所有被告應否採用同一刑期等級;如否,為何不同被告應採用不同等級;以及如採用不同等級,個別被告應採用哪個等級、建議量刑起點為多少、有何求情因素,以及有否任何符合《國安法》第33條的求情因素,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等。
14人被裁罪成 認罪被告待審後一併判刑
本案所有被告於2022年7月完成交付至高院的程序,先後共31人認罪。認罪被告同年9至11月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只有區諾軒和鍾錦麟望審訊後判刑,趙家賢則與控方達成協議,將在裁決後判刑,另有17名擬認罪被告表示望審前判刑。不過法官最終拒絕被告申請,決定擬認罪被告於審後才一併判刑。
至於16名不認罪被告,案件去年2月開審,12月完成結案陳詞,審訊歷時118日。案件5月30日裁決,當中除劉偉聰、李予信2人外,其餘14人均被裁定罪成,須即時還柙。律政司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沒有就李予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罪成被告則分成6批求情。
16人不認罪 31人認罪
本案16名不認罪被告為: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及吳政亨。
認罪的31人,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伍健偉及林景楠。
當中僅呂智恆、林景楠和黃子悅獲保釋,惟黃另涉理大衝突案,承認暴動判囚37個月。其餘被告均還柙至今逾3年3個月。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