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武7人案・審訊第八日】
#勇武派 #屠龍小隊 #串謀 #反恐
獨媒報導 | 2024.05.02
- 黃振強:隊員透露被警方跟蹤、計劃行動後全隊「走佬」到台灣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7人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案件今(2日)踏入第8日審訊。早前已認罪、為本案「污點證人」的「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他曾提議在尖沙咀警署或朗豪坊放炸彈,又表示「目標係要炸到最多狗」,但最終沒有實行。他們只會在12月8日負責「引戰」令警方到場,配合吳智鴻的行動。黃又指,當他知悉會參與吳的行動後,一直部署「走佬 plan」,打算在行動後安排「屠龍」全隊成員「走佬去台灣」,期間參與軍訓。黃亦表示,隊員李家田於行動前兩日表示「好似畀警察跟蹤」,於是黃給予他費用暫住酒店。直至行動前的晚上,李表示會到灣仔的安全屋,但他凌晨近4時仍未抵達,於是他著黃把鎖匙放在門口。黃於行動當日清晨被捕。
黃:「屠龍」軍師擬到尖沙咀踩線,準備12.1遊行用炸彈
黃振強今第三日作供,控方大律師周凱靈繼續主問。黃供稱,11月25日在三陂坊舉行的會議上,出席者包括「屠龍」隊員程于寶、林銘皓、梁政希、張銘裕、張俊富及李家田。黃曾向隊員提及即將會有大行動,吳智鴻隊伍會負責用槍及炸彈,而「屠龍」則不會親手使用槍及炸彈,只會從旁協助吳智鴻隊伍。但會議當日尚未確認行動日子,因吳在12月3日才告知將於12月8日行動。
於11月27日,張銘裕曾將引爆裝置的片段傳送到「滅龍」群組。程于寶問「一定要咁大舊㗎?個 size 有冇得濃縮?」,張銘裕回應「難啲,都係放入袋,冇所謂啦」。
對話紀錄顯示,於11月29日,「屠龍」的「軍師」林銘皓將12.1尖沙咀大遊行的海報發送至「滅龍」群組,並稱:「今次應該哨到」。黃解釋林打算到遊行附近地點「踩線」或觀察,正常他們會在每次行動前視察路線,規劃「點樣打」。其後黃回應:「我直接打啦,仲哨?」,他解釋意指可以直接到場示威,毋須「踩線」。林再問:「講緊嗰 20,唔駛睇?」,黃理解他是說 20kg 炸藥。黃回應:「唔駛睇,我想落場打」,吳回答:「咁就咁㗎啦,你想做大嘢,係要 plan 㗎喎。一係直接嗰日用囉,一了百了」。
黃:提議在尖沙咀警署使用炸彈
黃解釋,他本來打算在12月1日到尖沙咀如常示威暴動,但林卻提出當日使用吳智鴻的炸彈,並需要較謹慎進行「踩線」。黃回應:「好,啪尖沙咀狗屋」,林表示:「佢哋喺入面都炸唔死佢哋,佢哋要出嚟」。黃解釋,他建議在尖沙咀警署使用炸彈,但林認為警察在警署內不會出來。林續指:「一日未搞掂走佬 plan,都未有得用」。黃解釋,他打算完成12.8行動後,「帶成隊離開香港」,但需要部署好「走佬」計劃才可以實行大行動。
另外,對話紀錄顯示林在群組表示希望取得防彈盾,嚴文謙則稱:「順便畀支 AR15 我」。黃解釋「AR15」是步槍,又指當時嚴只是「加把嘴講」,其發言屬開玩笑性質。
黃:準備90支汽油彈打算用 因嚴文謙不在港取消行動
直至11月30日,黃表示:「聽日大遊行一齊去荃灣拎 gear」。他亦指:「預咗90支酒,聽日用」。黃解釋向「老虎仔」索取90支汽油彈,打算與隊友在翌日的尖沙咀示威中使用。林一度問:「唔係煙花咩?」,黃回覆:「買唔切」。
黃最終取消了12月1日的行動,因平日會一同行動的嚴文謙不在港,他正身處韓國。黃解釋:「因為每次行動喺示威暴動現場,我同佢比較有默契,如果佢唔喺度我冇安全感,相信行動風險相對較高,所以取消決定唔出。」
黃:目標「炸到最多狗」、想建議在朗豪坊放炸彈
黃亦向張俊富表示:「噚日都出咗旺角一轉,彌敦道朗豪坊個位最靚仔,佢哋一定會清場」。黃解釋,他打算在視察之後,向吳建議在哪一位置使用炸彈。張回應:「嗰個位好容易,一定經過,但係好多高樓大廈,好容易爆咗啲唔撚關事嘅人㗎喎」。黃則回覆:「我哋目標係要炸到狗,炸到最撚多嘅狗,我唔理其他人」。但最後吳自行決定在灣仔放置炸彈。
12月1日,黃與程于寶到北區某一圍村購買了煙花和炮仗,打算親自搬去荃灣倉庫。黃對張表示:「阿塵,我買咗啲煙花同炮仗,我哋好快用,你擺喺倉先啦」,黃最後叫張在倉庫樓下等,協助接收物品。黃又指,吳曾經提供防彈板予「屠龍」。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於12月6日,吳在倉庫附近搬一個箱子,並由張俊富接收。
黃:計劃行動後全隊「走佬」去台灣、期間參與軍訓
黃表示,得悉吳行動的雛形後,他就開始部署「走佬 plan」,並計劃安排「屠龍」全隊成員在大行動後「走佬去台灣參加第二次軍訓」。而出發日期大約是12月尾,軍訓為期約兩周,由「Christina」負責安排。黃又透露,關於軍訓的資訊由吳智鴻提供。於12月1日,李家田在「滅龍」群組問:「台灣有 plan 未?」,黃回答:「有」。有人說:「好似係一路 train 一路玩」。
李家田於12月2日再問:「我最期待嘅眼鏡訓練呢?唔係有咩?」,黃回覆:「眼鏡建基於體能,想用好眼鏡,體能係必須」。黃解釋,張看不到有槍械訓練,但黃認為用槍需要建基於體能,因此訓練內容大部分是針對體能。
黃:行動前3日曾蒙面受訪
黃於12月3日在群組表示:「今個星期四 Full Team 同 Lo 做訪問,6點。」黃解釋,當時有記者想訪問「屠龍」,他打算全隊出席,之後順便開會商討12.8行動。黃記得訪問日期為12月5日,地點在何文田,出席隊員包括林銘皓、程于寶、張銘裕、張俊富、嚴文謙及李家田。事前各人亦有商討拿取面巾及帽等,以便「Black Bloc」蒙面受訪。開會期間,黃表示屆時將「各自做各自嘅嘢」。
另外,黃於12月5日在「滅龍」群組表示:「我拉咗啲龍B同新人入去」,他解釋希望行動當日有更多示威者參與遊行,因此邀請他認識的人到名為「皇馬龍利號」的群組,該群組不止「屠龍」成員,但新加入者並不知道會用槍及炸藥。黃於「皇馬龍利號」群組表示:「星期日嘅行動細節,我星期六會講,大家準備好 full gear,唔好遲到」。黃解釋,他只會提供裝備予隊伍的人。
黃:行動前2天隊員透露被警察跟蹤
於12月6日,即行動前兩天,李家田在「滅龍」群組表示「好似畀警察跟蹤」,他問:「有冇竇可以轉?」黃開玩笑回覆:「我唔想揚,你自首啦」。黃之後叫李暫住酒店,並給予他有關費用。
黃:軍師表示引戰待警到場、隊員憂被誤會是放炸彈者
同日,有隊員問:「8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軍師」林銘皓表示:「我諗諗」。程于寶則指:「淨係引班狗嚟就掂,走得」、「平時做嘅嘢,不過喺特定地方」。林回覆:「嗰個位我哋引戰,然後班狗嚟,一放煙佢就嚟」。黃解釋,行動當日「屠龍」會在特定位置「引戰」,當警察發射催淚彈之後,吳的團隊就會行動。嚴回覆林:「嗰個位我哋引戰,一班狗嚟,啲人應該會當係我哋放(炸彈)?」,黃解釋,嚴擔心若按照林的意思進行計劃,日後或被人誤當是「屠龍」負責用槍及炸彈。其後,程表示:「咁其實避避會好啲」。
控方問,平時示威會否用「引戰」字眼。黃回答:「以前我哋唔會特別用『引戰』呢個字,通常有特定目標衝擊或者襲擊,今次大行動先會有『引戰』呢個 term。」
黃接着轉發「家長」的鼓勵說話到群組:「話俾佢哋知,無論佢哋係邊,個個親戚都會記得佢哋。叫佢哋好好照顧自己,未做完嘅功課,會有人繼續做落去,希望佢哋都能夠享受成果」。程回覆:「喊咗」。
黃:已安排裝備及汽油彈予隊員
另外,黃於12月6日及7日分別提醒隊員:「全世界唔好帶裝」、「聽日唔好帶任何工具同武器」。他解釋會安排裝備及汽油彈予各隊員,他們毋須攜帶個人裝備。關於準備隊伍物資方面,黃向負責管理倉庫的張俊富稱:「你照舊拎晒啲嘢出嚟,唔使計數」。黃解釋打算在大行動之後離港,若將物資存放在倉庫也沒有意義。
於12月7日傍晚,黃打算將荃灣倉庫的物資搬到灣仔安全屋,並要求3名隊員協助。但嚴及梁均表示沒有空,黃遂回應:「乜都唔使做咩你哋?明知聽日大嘢,用得你哋幾多時間呀?」最終他們沒有搬運物資。
黃:行動前一日通知時間地點、表明「遲到就88,永不錄用」
另外,黃於12月7日相約隊員準備翌日行動,並在「滅龍」群組表示:「9點灣仔浸信會見」。程問:「聽日引戰係咪幾支酒就得?」,嚴問:「full gear 嘅話直接打近身?」,程回覆:「咁咪你都中埋?」黃認為程是擔心「打近身」會受到炸彈和槍波及。控方另問,獲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與沒有獲不反的非法遊行,兩者相比哪一種會較多遊行人士。黃表示前者較多人。
在12月7日,黃在「皇馬龍利號」群組稱:「星期日4點,軒尼詩道華星冰室,請準時」、「4:05會起行,遲到就88,永不錄用」。黃解釋,他們會在華星冰室出發,並於下午4時05分開始在軒尼詩道引警察到場。他希望各人能夠準時出席。
黃:李家田表示會來安全屋、著放鎖匙在門口
於行動前的晚上、即12月8日凌晨,黃在安全屋過夜。李家田表示會來,黃於是提供安全屋地址,並教他要在上兩層出𨋢,以防被跟蹤。梁政希卻在群組表示:「我啱啱冇添,唔記得咗,下次注意返」,黃稱:「冇下次,你哋呢啲冇第二次機會」。黃解釋,他提醒梁要保持謹慎,不要鬆懈,因行動只有一次機會,「如果有咩 mistake 導致失敗,唔會有第二次機會可以重新嚟過、重新實行。」直至凌晨3時51分,李仍然未抵達安全屋,黃於是問:「瞓著啦,嚟未?」,李回覆:「擺條鎖匙喺門口」。黃於行動當日、即12月8日清晨在安全屋被捕,當時物資尚在荃灣倉庫。
案件明(3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控罪所指的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本案由3男6女陪審團及法官張慧玲審理。控方代表為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伍永杰。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代表;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