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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審訊第十日】


獨媒報導 | 2024.01.16

  • 官批准控方專家報告呈堂 料明傳召張劍虹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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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16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10日審訊。辯方反對控方專家、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貴國的兩份專家報告呈堂,因認為與本案控罪元素無關。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王貴國的證供有助法庭了解美國針對中港官員而實施的措施,以及提供足夠資訊予法庭判斷相關措施是否能夠構成「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為」,最終批准兩份專家報告呈堂。控方表示,明天將會傳召首名證人,預料主問需時一星期。據悉首名證人為前蘋果日報社長張劍虹。

辯方反對專家報告呈堂 稱黎涉案行為與外國措施沒有因果關係

控方擬引用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貴國分別於2022年11月17日及2023年11月15日撰寫的兩份報告,以圖列出美國針對中港官員而實施的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為,以及解釋相關措施的法律效力,包括影響、後果和時效。

辯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則反對報告呈堂,並指它對於本案沒有足夠關聯,因黎智英的涉案行為與報告提及的外國措施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例如《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於2019年下半年立法,比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控罪時段更加早。

image02 ▲ 辯方大律師 關文渭

法官李運騰則認為,當外國政府聲稱會實施制裁,並不代表相關措施構成「制裁」,法庭需要王貴國的專家證供,去判斷外國採取或立法的措施是否構成「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為」。李官澄清,王貴國的報告並未有評論黎智英的言論或請求,因此與黎的犯案意圖無關。

報告提及外國措施立法過程 辯方質疑轉移焦點

關文渭續指,王貴國提交的補充報告提及《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影響香港的利益,他質疑這部份何以與措施是否「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為」有關係。關又指,報告闡述外國措施的立法過程和背景,可是既然外國立法並不是因為黎智英的言行所致,這些資料僅轉移焦點(red herring),並不能協助法庭。

法官杜麗冰則指,專家報告是否能協助到法庭,最終可交由法庭決定。法官李運騰則指,法庭需要一名專家的協助,以了解這些外國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後續影響,否則難以知道它們是否構成「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為」。關文渭則指這與控罪元素無關。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表示,他們並非依賴王貴國的證供去證明黎的行為導致外國採取制裁措施。但控方指相關因果關係乃依賴「共犯證人」的庭上證供。控方重申王貴國的專家報告能夠協助法庭理解外國的措施是否構成「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為」。

image03 ▲ 副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官批准王貴國專家報告呈堂

經休庭約一小時考慮,由法官李運騰讀出裁決,他指王貴國的專家報告與本案相關,批准呈堂。控辯雙方均不爭議王貴國是一名美國法律專家,至於報告提及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控方則不會依賴。

法官指,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均是「串謀」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為,而控方並不需要證明外國實際上有實施相關措施。若然真的有任何外國措施擬訂立或實行,那只是環境證據,協助控方證明涉案「串謀」存在。

法官指專家證供的作用在於告知法庭外國法律的內容,以及在有需要時解釋外國法院如何解讀相關法律,因此法官接納控方所指,外國法律的事實部份有待專家證供證明。法官認為王貴國的證供有助法庭了解美國針對中港官員而實施的措施,以及提供足夠資訊予法庭判斷相關措施是否能夠構成「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為」。

法官又提到,現階段只需處理專家報告是否可以呈堂,而不需處理證據比重,至於法庭最終是否接納王貴國的證供則有待決定。假如法庭最終認為王的證供無助他們判斷,他們便不會予以考慮。基於以上,3名法官批准王的專家報告呈堂。

案件明日續審。

審訊不設陪審團,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和李素蘭審理。

黎智英的律師團隊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和大律師 Marc Corlett、關文渭、黃雅斌、董皓哲及李峰琦。3間蘋果日報公司清盤人由大律師王國豪代表。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陳穎琛等代表。

同案8名被告: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副社長陳沛敏、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前英文主筆馮偉光、前主筆楊清奇、李宇軒和陳梓華,早前已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現正還柙,等待黎智英審訊完畢後判刑。

首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1日至今年2月15日間,與Mark Simon、陳梓華、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中國或香港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指,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一同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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