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epublic of Agora

中世纪城市中的互助


《互助论:进化的一个要素》第五章

彼得·克鲁泡特金 | 1894.08.31

野蛮人社会中权威的成长 村落中的农奴制 设防城市的反抗以及它们的解放和特许状 行会 中世纪自由城市的双重起源 独立的裁判和独立的行政 劳动者的光荣地位 行会和城市经营的商业

在人类的天性中,生来就具有合群以及互相帮助和支援的需要,所以在历史上还找不到一个时期人类是分成为单独的小家庭,为了生活资料而互相斗争着。相反地,正如我们在前面两章所看到的,现代的研究证明,自人类史前生活之初,他们就结合成支族、氏族或部落,借共同血统这一思想和对共同祖先的崇拜而得以维系。几千年来这种组织把人们集聚在一起,即使并没有任何权威把它强加于人。它在人类往后的一切发展中留下了深深的痕迹;当共同血统的纽带由于大规模的迁移而松散,当分立家庭的发展在氏族本身内部摧毁了旧有的团结,这时候,人类的社会性天才便创造了一种按地域原则结合的新形式——村落公社。这种组织又使人类团结了许多世纪,使他们能进一步发展他们的社会组织,度过历史上的最黑暗的时期,没有瓦解成分散的集团。这样它就使人类在进化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创造了许多第二级的社会制度,其中有些制度直到现今仍然存在。现在我们就来追溯这种永远存在的互助倾向的继续发展。如果从所谓野蛮人的村落公社在罗马帝国崩溃后重新建立一个新文明这个时候着手,我们就必须对中世纪群众的社会需要,特别是对在中世纪的行会和城市中的这种需要所采取的新形式作一番研究。

决不像有些人常常把他们比作好战的动物那样,在公元最初几个世纪的野蛮人(像现今还处在相同的野蛮阶段的许多蒙古人、非洲人和阿拉伯人等一样),始终是爱好和平而不喜欢战争的。只有少数的部落——它们在大迁移中被赶到了不毛之地的沙漠或高原,因而被迫定期地去抢劫他们的得天较厚的邻居。除了这些部落以外,大部分的条顿人、萨克森人、克尔特人和斯拉夫人等,当他们在新征服的土地上定居下来以后。便很快又从事于农业耕种和畜牧。最早的野蛮人的法典,已经为我们说明了社会是由爱好和平的农业村落公社而不是由互相战争的各个人群组成的。这些野蛮人在田野上到处建立村落和农舍;他们采伐森林,在激流上建造桥梁,移民到从前完全无人居住的荒野。他们把不可靠的战争事业让那些剽悍的人的兄弟会或“代理组织”去干,这些人在临时的头目的领导下,四处奔走,把他们的冒险精神、武器和战争知识拿来保护渴望和平生活的人们。武士们东走西闯,进行他们的家庭争斗,而广大群众则仍然耕种土地,只要他们的自称为统治者的人不干涉他们村落公社的独立,他们便很少去注意这些人。欧洲的新占领者发展了一整套占有和耕种土地的制度,这些制度现在还为亿万人所采用,他们制定了赔偿损害的规则来代替旧部落式的流血复仇;他们学会了最初的工业简陋技术。虽然他们用栅栏围墙防卫他们的村落,或者修建碉楼和土筑堡垒以便躲避新的侵略,但他们不久就把守御这些碉楼和堡垒的任务交给那些专门从事战争的人了。

正是野蛮人的爱好和平的本能而不是想象的好战本能,使他们以后变成了军事首领的从属。显然,由于武士团的生活方式,使他们比在农业村落公社中耕种土地的人更容易发财致富。即使现在,我们也可以看见许多有武力的人仍然时常结伙去射杀马泰伯勒人,抢劫他们的牛群,虽然马泰伯勒人渴望和平,并且愿意拿很高的代价来换取和平。古时的武士团当然并不比我们这个时代的武士团更加有所顾忌。牛群、铁(在那个时候是极其昂贵的)和奴隶就是用这个方法夺取来的。虽然所获得的东西大部分当时就挥霍在史诗中所大事颂赞的豪华筵席上,但仍然有一部分劫掠来的财富被用来发展财富。那时有大量的荒地,只要能获得所需要的牲畜和工具,是不乏准备耕种的人的。被牛瘟、疫病、火灾或新移民的袭击所毁灭的村落,往往便被居民抛弃,他们到处去寻找新的居住地。在俄国,他们在类似的情况下至今仍然是这样作的。如果有一个武士团的首领给农夫们一些牲畜去从事耕种,给他们一些铁去打犁(如果不是现成的犁的话),保护他们不再遭受侵袭,并且,在他们开始偿还债务以前,免去他们几年的各种义务,那么他们就在这块土地上定居下来。同歉收、洪水和瘟疫经过一番艰苦斗争之后,这些开拓者就开始偿还他们的债务,对土地的保护者承担奴隶的义务。毫无疑问,财富就是这样积累起来的,而权力则永远是随着财富而来的。然而,我们愈是深入研究这些时期——公元第六和第七世纪——的生活,我们就愈会发现,要构成少数人的权威,除了财富和军事力量以外,还需要另外一个因素,这个因素就是法律和权利。由于群众想维持和平、树立他们所认为的正义的愿望,使武土团的首领——王公贵族等——在两、三百年以后获得了他们的那种权力。在部落时期养成的正义观念——对损害进行适当的报复——现在像一根红线似地贯穿于以后所有制度的历史中,并且比军事和经济的原因更重要得多,它变成了国王和封建主的权威的基础。

事实上,野蛮人的村落公社经常关心的主要事情之一,一向是如何迅速地终止从当时流行的正义观念中所产生的争斗。当发生争执的附候,公社立刻进行干涉,村民议会在听取了案件的陈述以后,便决定应该给受损害的人或他的家族多少赔偿以及应该交给公社多少破坏安宁的罚款。内部的争执是很容易用这个方法平息的。但是,尽管采取了各种防止争端的办法,如果两个不同的部落或部落同盟之同仍然爆发了争斗,那么要找一个在公正和对古老的法律的知栽方面都可以被双方所接受的仲裁人或依法裁决人,那就困难了。更困难的是,各个部落和部落同盟的习惯法对各种案件的赔偿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习惯的办法,是从以保持古法律的纯洁闻名的家族或部落中寻找依法判决的人。由于编成了诗歌、三弦歌和传说等,法律便能长久地留在人们的记忆里,用这种办法保存法律,便成了一种艺术,一种“秘诀行业”,很谨慎地在某些家族中一代代地相传着。所以,在冰岛和斯坡的纳维亚的其他地方,在每一次全族大会上,便总有一种人(称为lövsögmathr)背诵全部法律来启发公众;大家知道,在爱尔兰有一种以熟知古代传统著称的特殊阶层,他们以此享有像法官那样大的权力。还有,我们从俄罗斯编年史中得知,俄国西北部的有些种族,鉴于“氏族起来反抗氏族”产生了愈来愈混乱的状况,便请求诺尔曼的习惯法专家作他们的裁判人和武土团的指挥。我们发现,在以后的二百年间,作诸侯或公爵的人常常是从同一个诺尔曼家族中选出来的,所以,我们不能不认为斯拉夫人相信诺尔曼人更了解为各个斯拉夫族所同样承认的良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掌握那种用来留传古代习惯的北欧古文,对诺尔曼人是有决定性好处的;但在另一些情况中,也依稀有这样的迹象:他们请求种族中“最老的”一个支族,即所谓母支,提供裁决人,而信赖母支的决定是公正的,在稍后时期,我们看到他们显然是倾向于从基督教的教士中选择依法裁决人,那时候,教士们仍然恪遵基督教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现已被人遗忘了),认为报复是非正义的行为。当时,基督教的教士打开教堂,作为那些逃避血仇的人的避难所,他们自愿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裁决,始终反对从前以命抵命、以伤还伤的旧部落原则。总之,我们愈是深入研究早期制度的历史,我们愈难相信权力得之于军事的论据。相反地,在后来变成了压迫的根源的那种权力,倒是由于群众的和平倾向而产生的。

在所有这些事例中,为数常达赔款一半之多的罚款,是归村民议会所有的,从太古时候起,这种罚款就是用之于公用事业和共同防务的。在卡巴尔人和有些蒙古族当中,罚款仍然是作为这种用途(修建塔楼)。我们有直接的证据,说明即使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在普斯科夫以及法国和德国的几个城市中,法律上所规定的罚款仍旧是作修缮城墙之用的。因此,这些罚款自然是交给依法裁决人,而他必须维持负有保护领土和执行判决之责的武士团。这在第八和第九世纪已经成了普遍的习惯,即使依法裁决人是一个被选任的主教,他也必须按照这个习惯办理。所以,我们现在称之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结合,其起源就是这样来的。首领或国王行使这两种职权是有严格限制的。他不是人民的统治者——最高的权力依然属于村民议会——甚至连民团的首领他也够不上;当人民拿起武器的时候,他们是在一个独立的(也是推举的)司令官统率之下行动的,这个司令官不隶属于国王,他和国王是平等的。国王只在他个人的领地上才是主人。事实上,在野蛮人的语言中,konung、koning或cyning这几个词和拉丁文的rex是同义的,它的意义只不过是一队人的临时领袖或头目。一队船只甚至一只单独的海盗船的首领,也称为konung,直到今天,在挪威还称捕鱼的指挥为Not-kong——“网王”。对一个国王的人身尊敬,那时候还不存在,他们对背叛亲族的人是要处以死刑的,但杀死国玉的人,反而能以赔款折罪:一个国王的价值只不过比一个自由人的价值定得更高得多罢了。在北欧的传奇中,有一段描写克努王(Knu或Canute)的故事,他杀死他自己的武士团中的一个人以后,便把他的伙伴们召集到一个祭坛来,跪在那里求他们饶恕。他被饶恕了,但他必须先付九倍于规定的陪款,其中有三分之一归他自己,作为对他损失了一个部下的补偿,三分之一交给那个被杀者的亲属,还有三分之一(罚款)别交给武士团。实际上,一定要到流行观念在教会和罗马法学者的双重影响下有了彻底的改变以后,才能产生国王的人身是神圣的这种观念。

然而,要追溯权威是怎样从方才所讲的因素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将会超出本文所讨论的范围。历史学家们,例如英国的格林先生和格林夫人,法国的奥古斯丁·第耶利、米舍勒和吕谢尔,德国的考夫曼、詹生、亚诺特,甚至还有尼希,意大利的勒欧和波达,俄国的比拉耶夫、珂斯托马洛夫和他们的门生,还有其他许多历史学家,他们都已经详尽地论述过这个过程。他们指出:一度是自由的人民原来只是答应“供养”某一部分军事保护者,而后来是怎样逐渐变成了这些保护者的农奴;自由的人为什么有“托庇”于教会或一个领主的痛切需要;每一个领主和主教的城堡是怎样变成了强盗窝——一句话,封建制度是怎样强加在人民头上的,十字军由于解放了佩戴十字架的农奴,从而怎样第一次鼓舞了人民的解放信念。所有这些,不需要再在这里重述了,因为我们主要的目的是研究人民群众在他们的互助制度中所表现的建设天才。

有一个时期,当野蛮人的自由的最后痕迹似乎要消失的时候,当欧洲沦落在成千个小统治者的统治之下,走向野蛮人在早先的文明发轫的时期以后的那种神权制度和专制国家制度,或者走向像我们现今在非洲所看到的野蛮的君主政体的时候,欧洲人民的生活便采取了另外一种方向。它所走的路线,和古代的希腊城市一度走过的路线相似。从城市的集团直到最小的村镇,都开始摆脱它们世俗的和宗教的领主的束缚,它们的行动是那么一致,看来几乎令人难风理解,而且有一个很长时期也的确为历史学家所不能理解。凡是有防御工事的村落都起来抗击领主的城堡,起先蔑视它,然后攻打它,最后摧毁它。这个运动从一个地方发展到另一个地方,席卷了欧洲的每一个城市,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内,在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大西洋一直到斯堪的纳维亚的峡江,在亚平宁、阿尔卑斯、黑森林、格兰扁山脉和喀尔巴阡山脉的山麓;在俄罗斯、匈牙利、法国和西班牙的平原,到处都出现了自由的城市。在各个地方发生的这种反抗,都具有相同的面貌,经过相同的阶段,达到相同的结果。无论在什么地方,凡是有城垣获得果护或是希望获得保护的人都组织了“同盟会”、“兄弟会”或“友谊会”,在一个共同的看法之下联合起来,大胆地追求互助和自由的新生活。他们获得了那样巨大的成功,以至在三、四百年间他们就改变了欧洲的本来面貌。他们到处修建起宏伟富丽的建筑,表现了自由人的自由联合的天才,在美观和表现力方面真是无与伦比。他们给后代遗留了各种艺术和工艺,我们现今的文明虽然具有种种成就和未来进步的希望,也不过是这些艺术和工艺的进一步发展而已。当我们现在寻求产生这些伟大成果的力量时,我们发现它们所以获得成功,不在于个别英雄的天才,也不在于巨大国家的有力组织或其统治者的政治才能,而是在于有这种互助和互援的潮流。我们曾看见这种潮流在村落公社中起过作用,而在中世纪,由于有了新的联合形式,就更加高涨有力,它所依据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然而是按照一种新的形式——行会组成的。

大家都知道,封建制度在这个时期并未使村落公社完全解体。虽然领主终于把奴隶劳动强加在农民身上,并且窃取了从前是只属于村落公社的权利(赋税、永远管业、遗产税和婚姻税),但农民仍旧保有村落公社的两种基本权利:土地公有和独立裁判。在古时,当国王派遣的裁判官到了一个村落公社时,农民们一手拿着鲜花、一手拿着武器去迎接他,并且问他打算采用哪一种法律:是村落原有的呢还是他随身带来的?如果采用第一种,他们就把鲜花给他,以示欢迎;如果采用第二种,他们便和他进行斗争。现在,他们接待了他们无法拒绝的国王或领主的官员,但他们仍然保持了村民议会的裁判权,他们自己指派六个、七个或十二个法官,和领主的法官一起当着村民议会的面充当仲裁人和依法裁决人。在大多数事例中,官员们除了批准判决或征收例行的罚款以外,便没有什么事情可作。这种珍贵的独立裁判权(它在当时还意味着独立行政和独立立法),经过历次的斗争始粮保持着。甚至查理大帝殿前的法学家也不能把它废除,他们不能不承认这种权利。同时,在有关村落公社土地的一切事务中,村民议会仍保留了它的最高权力,并且(像摩烈尔所说的)在土地所有权这个问题上,还常常要领主本人遵从它们的决定。封建制度不论多么发展,也不能打破这种抵抗;村落公社丝毫没有让步。在第九或第十世纪,当诺尔曼人、阿拉伯人和乌格里亚人的侵袭证明武土团对保护土地已经不起什么作用时,在全欧洲便开始风起云涌地修筑石墙和城堡来防卫村落公社。那时村落公社用它的力量修筑了千万个有防御设备的中心地区。一到他们修建好了城墙,并且这种新的庇护物——城墙使他们获得了共同的利益时,他们不久便懂得,他们此后既能抵抗内部的敌人(领主)的侵害,也能击退异族敌人的侵袭。自由的新生活开始在有防御设备的地区中发展起来。这样就诞生了中世纪的城市。

在历史上,没有任何时期能比十和十一世纪更好地说明群众的建设力量了,在这两个世纪里,有防御设备的村落和市镇好似无数“封建山林中的绿洲”,开始从领主的枷锁下解放出来,慢慢地完善了未来的城市组织。可惜的是,关于这一时期的史料特别稀少:我们只知道结果,关于取得这些结果的方法,所知道的却很少。在城墙的保护下,城市的民会——或者是完全独立的,或者是由主要的贵族或商人家庭领导的——争得和保持了选择城市的军事“保卫者”和最高裁判人的权利,或者至少有在那些企图占据这些位置的人当中加以选择的权利。在意大利,新兴的城市经常驱逐它们的“保卫者”或统治者,并且和那些拒绝下台的“保卫者”进行斗争。在东方的情况也是如此。在波希米亚,富人和穷人一样(Bohemicae gentis magni et parvi, nobiles et ignobiles),都参加选举;而俄国城市的民会(vyeches),也定期选举它们的大公——常常是从同一个鲁利克家族中选出的,和他们订立约法,如果民会对诸侯感到不满意的话,就把他加以驱逐。而这个时候的西欧和南欧的城市,大多数都是倾向于以它们自己所选的主教来作城市的“保卫者”的。有那样多的主教带头保护城市的“特权”和保卫城市的自由,因而许多主教在他们死后被认为是城市的圣者和特有的守护神。温契斯特的圣息特尔德,奥格斯堡的圣尤尔利克,勒根斯堡的圣伍尔福冈,科伦的圣赫里伯,布位格的圣亚达尔伯,以及许许多多的修道院长和僧侣,都因他们起来保卫公众的权利,被曾为那些城市的圣者。在新的保卫者(不论他是教士还是俗人)的领导下,市民们为他们的民会争得了充分的独立裁判和独立行政的权利。

解放的全部过程,是由一系列献身于共同事业的细小行为所逐渐推进的。是由来自群众中的战士——姓氏没有被历史保存下来的无名英雄——所完成的。在新兴的城市中掀起了奇异的“神的和平”(treuga Dei)运动,群众竭力用这个运动来制止无休止的贵族们的门阀之争,主教和市民们力图把他们在他们自己的城墙之内建立的和平推行于贵族。这个时期,意大利的商业城市,特别是阿马尔菲(它从公元844年就有了它的选举执政官,并且在十世纪时常常更换它的总督),已经创立了海运和商业的习惯法,这些法律在以后就变成了全欧洲的楷范,腊方纳完善了它的行业组织;在公元980年进行了第一次革命的米兰,变成了一个大商业中心,它的商业从十一世纪起就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布鲁日和根特也是这样;有几个法国城市也是这样,那儿的公所(Mahl)已经成了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在这个时期,已开始用建筑物来美化城市,这些建筑物至今还博得我们的赞赏,它们充分表明了那个时代的文化运动。罗耳·格拉伯在他的编年史中写道:“这时候,几乎普天下的会堂都焕然一新,”有一些最美的中古建筑就是从这个时期开始修建的:美妙的不来梅古教堂是在九世纪修的,威尼斯的圣马可教堂是1071年竣工的,比萨的美丽的圆顶建筑是1063年完成的。事实上,被称为十二世纪文艺复兴和十二世纪唯理主义的文化运动——宗教改革的前驱——就是从这个时期开始的,而这时候,大多数城市还不过是一些国有墙垣的小小村落公社的简单联合体。

但是,这些自由和启蒙运动日渐成长的中心在十二和十三世纪所以有那样的力量,除了村落公社的原则之外,还必须有另外一个因素,使它们在思想和行动上趋于一致并具备创造的能力。由于职业、行业和艺术愈来愈繁多,由于远地的商业愈来愈发达,所以必须有一种新的联合形式才能满足需要,而能提供这种必要的新因素的就是行会。关于这种联合的论著,非常之多;这些联合的名称有“行会”、“兄弟会”和“友谊会”等。在俄国叫做“德鲁热斯特瓦”(druzhestva)、“敏涅”(minne)和“阿尔切尔”(artels),在塞尔维亚和土耳其叫做“艾斯纳福”(esnaifs),在格鲁吉亚叫做“阿姆卡里”(amkari),等等。它们在这些名称之下,在中世纪取得了惊人的发展,在城市的解放中起了极大的作用。历史学家花费了六十年以上的时间才了解到这种制度的普遍性和它的真正特性。而且,只是在现在,当我们翻印了千百个行会的规章并加以研究之后,当我们知道了它们和罗马的社团(collegia)同早期希腊和印度的协会(unions)的关系之后,我们才能完全有把握地断言,这类兄弟会只是我们曾在宗族和村落公社中看到它们起过作用的那些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再没有比那些在航行的船舶上临时粗成的行会更能说明中世纪的这类兄弟会了。当汉撒同盟的一条船在离开港口完成了它的第一个半天航程时,船长(Schiffer)便把所有的船员和旅客召集到甲板上,向他们发表了如下的一段谈话(这是根据当时一个人的记载):

“‘由于目前我们是在上帝和大海的摆布之下,’他说,‘人与人必须要平等相待。由于我们被狂风巨浪以及海盗和其他危难所包围,我们必须保持严格的秩序,以便顺利完成我们的航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祈祷我们一帆风顺,并且按照航海法的规定,提出坐裁判席位的人(Schöffenstellen)。’于是船员们便推举出一位裁判长(Vogt)和四位裁判(scabini)来作自己的法官。在旅行终了时,裁判长和裁判便辞去他们的职务,并且对船员们说:‘在船上发生的一切事情,我们必须彼此原谅,把它们看作已成过去了。我们裁判得当的,是为了正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以诚实的正义的名义请求你们忘掉可能产生的互相仇恨,并且以面包和盐发誓,决不以错误的精神看待这种仇恨。任何一个人,如果认为他受了委屈,可以向陆地上的裁判长提出申诉,并且请他在日落以前秉公裁判。’在上岸的时候,便把收存的罚款和资财交给海港的裁判长去分给穷人。”

这一段简单的叙述,也许比任何东西都更能说明中世纪的行会精神。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有一批人——渔民、猎人、行商、建筑者或定居的工匠——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而聚集在一起,便将产生这种组织。所以,在船上船长虽有他在海上的权威,但是为了共同事业的成功,所有船上的人,穷人和富人,船主和船员,以及船长和水手,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上都承认彼此是平等的,简单地说,都是普通人,都必须互相帮助,把他们可能发生的争执交由他们大家推举的裁判处理。同样,当一些工匠——泥水匠、木匠和石匠等——在一起建筑房屋(例如一座大教堂)时,虽说他们都属于同一个有行政组织的城市,而他们每一个人又属于各自的行业,但是他们为了共同的事业(他们比任何人都更了解这个事业)而联合起来。他们所以结合成一个团体,是由于有了更密切的联系,虽说这种联系是临时的,他们为了修筑大教堂而建立行会。直到现在,我们在卡巴尔人的“梭福”中仍可看到这种情形,卡巴尔人有他们的村落公社,但是这种联合不足以应付联合所有的一切政治的、商业的和个人的需要,因此便祖成梭福这种更密切的团体。

至于中世纪行会的社会性,任何一个行会的规章都可以用来阐明它。以早期丹麦人的某一行会的规章(skraa)为例,我们在其中看到的,首先是一段陈述支配整个行会的兄弟般的情感的说明文,其次便是关于两个会友之间或一个会友和外人之间发生争执时的独立裁判的规定,最后是列举会友们的社会职责。如果一个会友的房子被烧掉了,或者他的船遭了难,以及他在朝香的旅途中遭遇了不幸,那么所有的会友都必须帮助他。如果一个会友患了重病,就必须有两个会友在床边看护他,直到他脱离危险;如果他死了,会友们必须把他送到教堂的墓地去埋葬——这在那些瘟疫流行的时代是一件大事。在他死后,如果需要的话,他们还必须扶养他的子女,他的寡妻则时常成为行会的一个姊妹。

这两个首要的特点,在每一种兄弟会——无论它是为了什么目的而组成的——中都可看到。在任何一伴事情上,行会的成员都相待如手足,彼此也真以兄弟妹妹相称;在行会中大家平等。他们有一些共同的“财产”(牲畜、土地、建筑物、礼拜堂或“储蓄”)。所有的会友都发誓要抛弃一切旧怨,他们虽然没有把决不争吵的义务加在每一个人的身上,但他们都赞同任何争执不得变成仇恨,也不得在会友们自己作出裁判以前向其他裁判组织提出诉讼。如果一个会友和行会以外的人发生了一场争执,无论他是好是坏都要帮助他,这就是说,无论是别人的诬告还是他真有侵害他人的行为,他们都必须帮助他,使事情达到和平解决。只要他的行为不是暗地侵害别人——如果是的话,他将被当作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人——行会都要帮助他。如果受害人的亲友要立刻用新的侵犯行为来报复,那么,会友们就给他一匹马,或者给他一条船、一对桨、一把刀和一块打火的钢,让他及时逃走。如果他留在城里,便有十二个会友跟随在身边保护他;同时,他们就安排和解的办法。他们到法庭去宣誓说他的陈述是真实的,如果发现他确实有罪,他们也不会让他因为交不出应付的赔偿而完全破产或者变成一个奴隶。他们大家来交付赔款,正和古时宗族所采取的办法一样。只有在一个会友对会友和其他的人失信时,他才被驱逐出会,才被大家“看作是没有价值的人”(tha scal han maeles af brödrescap met nidings nafn)。

这就是那些兄弟会的主要思想,它们逐渐包括了整个中世纪生活的各个方面。事实上,我们知道在所有一切可能有的行业中都有行会:农奴有农奴的行会,自由人有自由人的行会,还有农奴和自由人共同组成的行会。而且,为了打猎、捕鱼或到远地贸易等特殊目的,也组成行会,当那个特殊的目的完成后,行会便解散了。在某种行业或贸易中,一些行会也有经历几个世纪之久的。同时,随着生活中的职业种类愈来愈繁多,行会也跟着愈来愈多。因此,我们不仅看到商人、工匠、猎人和农人组成行会,也可看到僧侣、画家以及小学和大学的教师组成行会,同样,演耶稣受难剧的、建筑教堂的、发展某一派艺术和技术“秘诀”的或从事一种特殊娱乐的,也组成行会——甚至乞丐、刽子手和堕入歧途的妇女,也按照独立裁判和互助这两项原则组成他们各自的行会。至于俄国,我们有确实的材料证明,对“俄国的建立”来说,俄罗斯的猎人、渔民和商人的行会(阿尔切尔)和萌芽中的村落公社具有同样的功绩,而且,直到今天,在这个国家里还到处都是行会。

从这短短的叙述中就可看出,早先那些研究行会的人说这种制度的主要精神是一年一度的聚餐,这种看法是多么谬误。实际上,聚餐之日往往就是选举会首们和讨论更换会章以及裁判会友间的争执之日,或重新对行会表示忠诚的日子以及这种日子的第二天。好像古代部落大会的庆宴或布里亚特人的亚巴、英国的教区宴会和收获晚宴一样,聚餐只不过是巩固团体的一种方式。它是一切东西均属氏族公有的时代的象征,至少在这一天所有的东西都是属于大家的;大家坐在同一张桌子上分享同样的食物。甚至在很久以后;住在伦敦某个行会的收容所的人,在这一天仍和富有的会首同桌用餐。至于谈到有几位研究家在古老的萨克森的“治安行会”和所谓“社会的”或“宗教的”行会之间所作的区分,我们认为,按上面所讲的意义来说,一切行会都是治安行会;而按一个村落公社或一个城市在一个特定的圣者保护之下就是社会的和宗教的行会来说,则所有的行会都是宗教的。行会制度之所以在亚洲、非洲和欧洲有那么巨大的发展,它所以存在了几千年之久,而且在具有相似的条件时又一再地出现,是因为它不止是一个聚餐的协会,也不止是在一定的日子到教堂去做礼拜的团体或者是办理丧事的协会。它满足了人类天性中的深刻需要,它体现了以后为国家的官僚机构和警察所窃取的一切性质,而且远远地超过了所有这一切。它是一个在生活的各种环境和各种事件中都“以行动和忠言”互相帮助的团体,它是一个主持正义的组织——和国家有这一点区别,所以在任何情况下它都导入了人情和友爱的因素而没有那种重形式的因素(国家干涉的那种特征)。即使一个会友在行会的裁判所受到审询时,问他的人也是十分了解他的,并且以前在日常工作中、在聚餐和履行会友义务时,都是同他在一起的:确实是和他平等的人,是他的会友,而不是法律学家,不是别人的利益的保护者。

很显然,一个制度能这么符合团结的需要而又无损于个人的独创精神,是必然要传播、成长和壮大的。唯一困难的,是要找到这样一种形式:它既可形成行会的联合而又不妨害村落公社的结合,并且还能使所有这类团体联合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当找到了这种联合形式,同时又有一系列的顺利条件使这些城市能巩固它们的独立时,它们便同心同德地联成一体了。它们思想上的一致,连我们处在这有铁路、电报和印刷术的世纪的人,也没有不称赞的。我们看到了几百个城市的特许状,它们记述了城市的解放事业——虽然由于解放程度的不同,在细节上有无穷的差异,但是它们通篇都表露了同样的主导思想。各个城市形成了小村落公社和行会的联盟。

“所有属于本城友谊会的人,”佛兰德斯伯爵菲利普在1188年颁发给埃尔市民的特许状中这样写道,“诚心宣誓,在一切有益和忠实的事务中他们要像兄弟般互相帮助。如果一个人在言语或行动上侵害了别人,受害者本人和他的亲友都不得进行报复……他可提出申所,而加害人将按照推举为裁判人的十二位法官所宣布的裁决进行赔偿。如果加害人或被害人经三次警告后仍不服从裁判人的裁决,那么他将被当作一个坏人和发伪誓的人而驱逐出会。”

“城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忠实于他的盟友,并按照他认为是正当的行为对他的盟友进行帮助和提出忠告。”亚眠和亚布维尔的特许状写道。“在城市的境域以内,所有的人都要尽力彼此互助,无论何人不得拿走他们当中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样东西,或者向他索取财物。”我们在土瓦松、康比涅和桑利以及许许多多同样类型的特许状中也可看到这样的文字。还有许许多多这样的特许状,在词句上虽有极大差异,但主旨仍是相同的。

杰伯特·德·诺金特写道:“城市是互助的誓言(mutui adjutorii conjuratio),……一个讨厌的新词。有了它,农奴们(capite sensi)便从一切奴隶状态中解放出来了;有了它,农奴们犯法时就只能处他们以依法确定的罚金;有了它,农奴们便不再有义务交付他们历来缴纳的款项了。”

这种解放的浪潮在十二世纪波及了整个欧洲大陆,席卷了所有富庶的城市和最穷困的城镇。虽然我们可以说,首先解放的大都是意大利的城市,但我们还不能确定哪里是运动开始扩展的中心。在欧洲中部,往往是一个小镇起来领导它那一个地区,而大中心城市则以小镇的特许状作为模范。例如,罗利这个小镇的特许状便为法国西南部的八十三个城镇所采用,而波蒙的特许状则为法国和比利时的五百多个城镇所仿效。有些城市特派代表到邻近的城市去取特许状的抄本,并根据这个模本来制定它们的特许状。然而,它们并不是简单地互相抄录,它们按照它们从领主那里取得的让步来制定自己的特许状,结果,正如一个历史学家所说的,中世纪城市的那些特许状,像中世纪教堂和大札拜堂的哥特式建筑一样,也是千变万化、多种多样的。它们都有相同的主导思想——大教堂象征着一个城市的教区和行会的联合——而在细节上则有无穷的变化。

独立裁判是主要的一点,而独立裁判便意味着独立行政。可是,城市并不单纯是国家的一个“自治的”部分——这种意义含混的词在那个时候还没有发明——而它本身就是一个国家。它有宣战和缔结和的的权力,有同它的邻城结成同盟和联盟的权力。它在自己的事务中是至高无上的,它也不干扰别人的事务。最高的政治权力完全授予一个民主的公所,例如普斯科夫,它的市议会可以派遣和接受使节,可以缔结和约,可以接受和驱逐诸侯,或者在几十年内不要诸侯。又如意大利和中欧的几百个城市,它们的最高政治权力是授予大商贾甚至贵族的,或者为他们所纂夺。总之,原则始终是一致的,城市就是一个国家,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城市的权力为大商贾甚或贵族特权阶级所篡夺的时候,城市的内部生活以及它日常生活中的民主精神并未消失,它们是很少依赖于所谓国家这种政治形式的。

所以有这种表面上的反常,是由于中世纪的城市不是一个中央集仅国家。在这种城市存在的最初几个世纪里,就它的内部组织而言,是很难称为一个国家的,因为在中世纪不像现在这样把领土的管辖和职能的行使都集中于中央。每一个组合都有它的一份主权。城市一般是分成四个区的,或者是从一个中心辐射形地分散为五个到七个部分,每一个区或部分,大体是适应于在该区或该部分占主要地位的商业或职业的。尽管这样,但它仍然包括有各种社会地位和职业的居民——贵族、商人、手工业者,甚至半农奴;每一个区或部分都构成一个十足独立的组合。在威尼斯,每一个岛便是一个独立的政治组合,它有它自己的有组织的商业,有它自己经营的盐业,有它自己的司法和行政,有它自己的公所。由城市任命一个长官,这丝毫不会改变这一组合的内部的独立。在科伦,我们看到居民们分成同业行会(Geburschaften)和居民行会(viciniæ),即邻里行会,这种行会是从法兰柯尼亚公国时代起就有了的。它们各有各的法官(Burrichter)和所选的十二名依法裁判人(Schöffen),它有它自己的监察官和当地的民军统帅。格林先生说,在征服者威廉征服英国以前,早期的伦敦历史是“许许多多分布在这一地区以内的有城墙的各个小组合”的历史,“每一个组合随着它自己的生活、制度、行会、辖地和教堂等等而成长,它们只是很慢地才聚集成一个城市的联盟”。如果查考一下俄国诺夫戈罗德和普斯科夫这两个城市的编年史(这两部编年史所记载的当地的详细情况都比较丰富),我们使发现它们的(konets)是由独立的街道(ulitsa)组成的,每一条街道的居民虽然主要是某一种行业的工匠,但其中仍然有商人和地主,而且每一条街道又是一个单独的组合。在犯罪的案件中,它的成员共同负责,它的司法和行政是由街长(ulichanskiye starosty)主持的,它有它自己的钤记,而且在必要的时候,还设有它自己的公所;它有它自己的民兵和自选的牧师,有它自己的集体生活和集体事业。

这样,中世纪的城市看来是一种双重联盟:由所有房主联合成的小地区组合——街道、教区和区——和由个人按照其职业以誓约联合成的行会;前者是由城市村落公社的起源而产生的,而后者则是新条件下的后来产物。

保证自由、独立行政和和平,是中世纪城市的首要目的:而劳动,正如我们谈到手艺行会时即将看到的,是中世纪城市的首要基础。但是,中世纪的经济学家并不仅仅是注意“生产”的,由于他们能从实际考虑问题,他们懂得,要生产就要保证“消费”;因此,供给“穷人和富人首先共同需要的食物和住所”(gemeine notdurft und gemach armer und richer),是每一个城市的基本原则。在食物和其他主要必需品(煤和木材等等)未到达市场之前便去购买。或者按别人不能获得的特殊优厚条件购买,一句话,先买权是完全禁止的。每一种东西都必须送到市场上供大家购买,直到敲钟收市为止。只有在这个时候零售商才能购买剩余的东西,即使这样,他的利润也只能是“正当的利润”。此外,在收市以后,当谷物为一个面包师以批发价格买下来时,每一个市民都有权要求按批发价格购买一部分谷物(约半个夸特)自用,只要他在生意最后结束以前这样作的话;反过来说,如果市民们买了谷物来转卖的话,每一个面包师也可以这样作。市民买来自用的谷物,须送到市镇的磨坊去按固定的价格依次碾磨,并且可以在公灶(four banal)烤面包。简单地说,如果城市中物资缺乏的时候,人人都必须或多或少受一些苦。但除了灾荒以外,在自由城市存在期间,自始至终没有一个人饿死,这种情况和我们这个时代太经常有人不幸地饿死恰成对照。

然而,所有这些规则都是城市生活的后期才有的,而在较早时期,是由城市本身购买一切食用品来供给居民之用。最近由格罗士先生发表的文件完全证实了这一点,并且充分支持了他的下一结论:生活必需的商品“由一定的市政官以城市的名义购买下来,然后分成若干份分配给商民,从港口启岸的货物,除了城市当局不买的场合以外,是谁也不许买的”。他又说:“这在英格兰、爱尔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已经成了一种十分普遍的习惯。”甚至在十六世纪,我们还发现谷物的公买是“以便极力首先”为“伦敦城和商会、一切公民和居民的……方便和利益服务的”——伦敦的市长在1565年这样写道。大家都知道,在威尼斯,一切谷物的买卖都是掌握在城市的手中;各“区”在收到主管进口的部门送来的谷物时,必须把分配给每一个公民的数量送到他们的家里。在法国,亚眠市常常购买食盐来按实价分配给所有的公民;甚至现在,我们在法国的许多城市仍可看到所谓“市场”(halles)——它们就是从前用来存放谷物和食盐的仓库(dépôts)。这在俄国的诺夫戈罗德和普斯科夫也是很平常的习惯。

关于城市购买货物以供公民之用和它们经常采用的方式,这一整个问题好像还没有引起那个时期的历史学家的特别注意;但到处都可找到一些说明这个问题的非常有趣的事实。例如在格罗士先生发表的材料中,有基尔肯尼在1367年颁布的一项法令,从这个法令中我们可以知道,货物的价格是怎样确定的。“商人和海员,”格罗士先生写道,“须立誓说明货物的最初成本和运费,然后便由该市的市长和两个老成持重的人订定货物的售价。”在杜尔索也是照这个规矩买卖来自“海上或陆地”的货物的。这种“订价”方法是那么符合中世起流行的商业观念,所以几乎被普遍采用。由第三者来打定货物的价格,是一个很古老的习惯;至于城市之内的一切交易,由“老成持重的人”——第三者——而不由卖者或买者来确定价格,这肯定是一种普遍的习惯。但是,这种情况使我们可以再进一步追溯一下商业的历史——追溯到主要产品的买卖是由整个城市经办的时期,那时候,商人只不过是城市在外地销售它所输出的货物的经纪人和信托人。格罗士先生还发表了沃特福德的一项法令,法令上说:“无论何种货物……都应暂由市长和〔代表城镇〕的公共购买官购买下来,然后再分配给本市的自由民(自由民和居民原有的货物除外)。”这项法令几乎只能解释为一个城市的对外贸易是由它的代理人办理的。此外,我们有直接的证据,说明在诺夫戈罗德和普斯科夫确是这样。独立自主的诺夫戈罗德和普斯科夫派遣它们的商队到远方去买卖货物。

我们也知道,差不多所有中欧和西欧中做起城市里的手工业行会都是作为一个团体购买一切必需的原料的,并通过它们的职员售卖它们制造的产品。在对外贸易方面,也几乎只能是这样——尤其是在十三世纪以前,外地不但把一个城市中所有的商人看成应对他们当中任何一个人所立的债券集体负责,而且整个城市对城中每一个商人的债务也要负责。沿莱茵河畔的市镇只是在十二和十三世纪才开始订立特别的条约废除了这种责任。最后,我们还看到格罗士先生发表的伊普斯威奇城的重要文件,我们从这个文件中知道,这个城市的商人行会是由该城所有一切享有自由权的人和愿意向商人行会交纳入会金(“their hanse”)的人组成的,全城的人都来共同讨论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商人行会和给它以某些特权。所以,看来伊普斯威奇城的商人行会与其说是一个普通的私人行会,毋宁就是一个市镇的受托人的团体。

总之,我们对中世纪城市的情况了解得越多,我们便越可看出它不单单是一个保护某种政治自由的政治组织。它试图在比村落公社更大得多的规模上组织一个在消费和生产以及一切社会生活方面进行互助和互援的紧密组合,而又不把国家的枷锁强加于人,却使属于艺术、技术、科学、商业和政治组织的每一独立阶层的个人都能充分自由地发挥他的创造才能。这种努力究竟取得了多大成果,等我们在下一章把中世纪城市的劳动组织和城市及其周围的农村人口的关系加以分析之后,便可完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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