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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勇武派7人案污點證人供詞


《獨媒》 | 2024.09.10

首案涉「恐怖主義行為」及串謀殺警 3名污點證人如何講述事件?

【獨媒報導】於2019年12月,「屠龍」小隊及另一「勇武」隊伍,被指計劃在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察,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爆炸罪,另被控串謀殺警罪。案中3名認罪被告,在審訊期間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包括:「屠龍」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的彭軍壕,以及「槍手」蘇緯軒。《獨媒》整合3人在庭上的證供,在他們口中,自己及其他人分別是甚麼角色?辯方為何批評這些證人的可信性?

▌第一名控方證人:「屠龍」隊長黃振強

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他原被控4罪,其後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2罪即「串謀謀殺」罪及「管有爆炸品」罪,則獲存檔法庭。

辯方:黃振強為減刑而「作故仔」

據證供顯示,黃於2022年底仍然維持不認罪,直至2023年初被加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事隔兩個月後他要求警方到收押所見面,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最終他向警方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辯方立場指,黃與警方商討後,為了獲得更多減刑,因此故意「作故仔」誇大其他被告的參與角色,使他們入罪,自己就可獲得減刑。

辯方另指,黃的證供不盡不實,根本是「一個大話冚另一個大話」,更用謊言保障自己。

黃作供時稱,自己於2019年6月起參與反修例運動,7月時辭去工作成為「前線勇武」,期間依靠「家長」或「金主」資助。黃表示,7月期間在示威活動認識本案被告嚴文謙,並獲邀加入「荃灣示威群組」。其後成員到荃灣向「黑社會睇場」的店舖進行「裝修」,並被勝利衝昏頭腦,於是改名為「屠龍小隊」,其後更「精英化」至剩下10人,包括本案被告。

黃表示自己較有財力,並拿出5萬元積蓄補貼隊內開支,而且自己身形較壯健,因此被成員一致推舉擔任隊長。黃指日常示威活動中,他會與軍師「Kan」一起部署及指揮。他又稱,只有自己可以用「屠龍」名義籌錢,並負責管理資金,有時會向隊員發放小額「零用錢」。黃又表示,曾用10萬元購買100枚汽油彈。

辯方:黃振強一意孤行、隊員被蒙在鼓裡

辯方立場是,黃在許多事上都隱瞞隊員並一意孤行,隊員一直被蒙在鼓裏。

辯方指出「屠龍」根本沒有隊長,所有人都是隊員;黃當時不同意。在辯方盤問下,黃最終承認自己在一個月內,用小隊資金約30萬賭波,而且隊員並不知情。黃多番強調賭錢是「紓壓」的方法。辯方又指,黃「作大數」虛構要用約10萬元購買汽油彈,實際上把錢「私吞」,但黃不同意。辯方又舉出其他例子,顯示黃不斷隱瞞及利用隊友。對話紀錄顯示,黃在泰國旅行期間,為免被當地女友發現自己嫖妓,因此對隊友表示,若遇上該妓女的話,就要求隊友假裝是自己嫖妓,以免被揭穿。

至於指向本案被告的證供方面,黃提及有在小隊會議上向所有隊員交代12.8行動的詳情,小隊需要配合吳智鴻一方用槍及炸彈的計劃,負責引警察。但辯方卻指黃根本沒有說過,並指出有部分隊員沒有出席會議。辯方又指,黃只是擅自代表小隊答應吳,其他隊員並不知情。黃在庭上回應,隊員確實沒有同意配合,但他們是知情的。辯方亦提到,黃私下向吳索取手槍,卻不讓隊員知道。黃表示有計劃事成後帶成員離開香港,但辯方指其他隊員根本不知情,最終黃承認沒有向他們交代「走佬」計劃。不過黃否認打算挾帶私逃。

辯方:黃振強透過利用隊員 希望獲百多萬酬勞

辯方指,黃被捕後在錄影會面的說法,與庭上證供有多處出入。黃在被捕後向警方表示,得知吳手上有真槍時,內心害怕受牽連,他一直假裝對吳智鴻投其所好,只是為了事成後到台灣,取得吳給予的百多萬。黃在庭上表示對上述說法沒有印象,又解釋被捕後狀態混亂。

辯方認為,黃利用其他隊員與吳智鴻合作,待事成後獨自「著草」到台灣獲取百多萬酬勞,並刻意不告知隊員,以免他們阻止。但黃現時在庭上卻淡化自己罪責。

▌第二名控方證人:彭軍壕

彭軍壕屬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他原被控2罪,最終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而「串謀謀殺」罪則獲控方撤回。

彭想做「金手指」警方與他見面進行「心理輔導」

彭於2020年1月被捕,他指從囚友口中得知做「金手指」可獲減刑,所以申請與警方見面。警方其後到收押所與他見面,並聲稱為彭進行「心理輔導」,了解其心理狀態是否適合做污點證人。3個月後彭向警方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辯方又指,黃振強及吳智鴻於被捕時遭起訴「串謀有意圖而傷人」,但在彭提供「無損權益口供」後,律政司就改控各人現時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等;為案件主管的女督察張堃婷在庭上確認屬實。

辯方:不知彭有否因其父的警察身份而受包庇

彭在辯方盤問下,承認其父親為警署警長,案發時正準備退休。辯方立場認為,不知道彭有否因父親的警察身份,而受到包庇。案件主管張堃婷接收辯方盤問時表示,雖然知道彭父是「伙記」,但對每個被捕人士都是按照程序去做。

辯方又指出,實際上彭的證供原本是針對同屬其隊伍的吳智鴻,但吳後來選擇認罪,所以彭的證供變為指向本案的不認罪被告。辯方另質疑,為何彭拒絕交出電話密碼,但警方卻未有破解其電話。

彭表示想退出但擔心被殺及連累家人 辯方質疑屬虛構

彭在審訊時供稱,自己在2014年社會運動期間認識吳智鴻,最後獲招攬加入「鐵馬組」。直至2019年,吳邀請彭參與社會運動,在7.21事件後入元朗「搵鄉黑覆桌」。事後「大舊」劉偉德發起了新組織,吳、彭及許湛榮作為其中一小隊的成員。

彭另提及到,覺得吳策劃行動是「癲」,雖然希望退出,但擔心遭吳殺害及連累家人,尤其是擔任警察的父親。彭多次表示,自己在小隊的不同活動包括試槍,他只是擔任「睇水」的角色,不會親手參與。辯方卻指出,彭實際上是小隊的重要人物,為吳的「左右手」,如同「第二把交椅」,而擔心被殺害的說法只是虛構;彭不同意。

彭同意打算「篤多啲人出嚟」

辯方發現,彭在庭上的口供與被捕後的說法有出入;彭表示被捕後當時心存僥倖,故意「講少啲」,並非全部真話。辯方再指出,彭為了減低自己罪責,故將罪責轉移至其地人身上;但彭不同意。不過,彭同意自己打算「篤多啲人出嚟」。

彭表示賴振邦負責炸彈部分

就指向本案被告的證供,彭表示賴振邦負責製作炸彈,他曾到大學「爆實驗室」,又在其工作室的後樓梯測試引爆裝置,以及在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而在西貢行山試槍期間,許湛榮有份拿出手槍檢查。辯方立場是上述說法均不屬實。

▌第三名控方證人:蘇緯軒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被捕,於2020年6月15日簽署他向警方錄取的「無損權益口供」。他於2022年10月3日承認3罪,包括「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罪;至於「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則獲撤回。

蘇:曾向吳智鴻推銷槍械、獲友人Steven安排任槍手

蘇的證供並沒有提到本案被告的部分,主要是講述對行動的理解,以及自己的角色。他表示從小對槍械及軍事感興趣,並有打「War Game」的習慣。他於2014年底透過Facebook的「War Game」群組認識男子「Steven」,當時自己14至15歲,對方約24至25歲。兩人不時相約打「War Game」,蘇一直敬佩他。後來「Steven」向蘇表達其政治見解,蘇同意對方所指要以武力對抗政府,並於2017年加入對方成立的隊伍。

直至2019年6月反修例運動開始,「Steven」派蘇向吳智鴻推銷槍械。蘇於10月聽到「Steven」提出要使用槍械攻擊警察,11月曾獲對方指示到西貢教吳用槍,但擔心被捕故沒有出席。同月,蘇從「Steven」口中得知12.8行動的詳情,牽涉槍手及炸彈。相隔一日後,「Steven」卻表示會安排蘇擔任槍手,並給予他數支槍。至於吳則在行動前數天再向他確認細節。

蘇:不想親身參與、但怕被殺害不敢退出

對話紀錄顯示,蘇曾表示「打完之後全世界Weapons free,第一波想盡殺,有幾多殺幾多,全民執槍」。蘇在盤問下表示,認為行動不會傷及無辜,因「Steven」處事小心,若平民受到攻擊,輿論上他們會變成「濫殺無辜」的政治份子,最終不能達到目的。

蘇提及自己不想親身參與行動,但害怕被「Steven」殺害而不敢退出,並打算在行動前一晚找藉口拖延或缺席。至行動當日,他發現同案有人被捕,而自己手上有槍,於是暫住「Steven」安排的臨時住所。蘇被便衣警員拘捕時,一度擔心有人要傷害他,於是拔出自己的手槍並向對方開槍。警方最後在其家中亦搜獲一支步槍。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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